关于财务报销若干问题的温馨提示
各学院、部门:
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我们听取了师生的意见,梳理了业务和流程,分析了财务报销中导致“堵塞”的“堵点”根本成因,研究了“疏堵”的措施,有针对性的作了调整、简化、优化,现将“疏堵”措施中各学院、部门报销时须重点关注的事项提示如下,请传达到每位教职工。
一、 关于差旅费报销
(一)根据《云南民族大学办公室关于规范我校公务机票订购事宜的通知》(云民大办发﹝2018﹞31号)的规定,各学院、部门公务出行,须在云南同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购买行程单上有GP标识的机票。如选择其他渠道购买机票,必须提前比价,报销时必须提供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及电商平台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含域名、票价、时间等信息)证明购买时点价格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作为报销附件。以上要点缺一,本次航班机票及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如果遗失登机牌,可自登机之日起两个月内登陆“航旅纵横”手机APP打印电子登机牌作为报销依据。
(三)出差人报销住宿费,除提交住宿发票和已支付证明(刷卡POS单、网络支付截图等)外,还须提供由住宿酒店出具的住宿清单(标明每晚房费和消费情况),如酒店无法提供清单,在发票备注栏标明入住、离店时间及房间单价。
(四)根据《云南民族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云民大规﹝2018﹞11号)的规定,调研住在村民家,未支付村民住宿费的,报销时须付《云南民族大学调研住宿证明》;支付村民住宿费用的,报销时附《云南民族大学调研住宿费支付凭证》,请登陆财务处官网(http://172.16.165.17:8080/login.jsp?up=1),在“下载中心”下载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表格填写,不按规定表格填写的,不予报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23号)的要求,若对方单位或个人向出差人提供伙食及市内交通工具的,出差个人需主动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并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项目开具);赴村调研的,可向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索取《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上述两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可使用税务发票或自制收据开具给出差人。上述票据仅作为个人保存备查收据,不作为报销凭证。
二、关于劳务费报销
(一)根据《云南民族大学劳务费报销规定》(云民大规﹝2018﹞13号)的要求,劳务费发放范围仅包括校外人员、离退休人员(学校未返聘的老师)以及学生。请各教职工注意劳务费发放的范围,切勿填报本校在职职工的身份及卡号信息。
(二)请各经办人员及时关注和更正劳务费上卡失败信息(打开网络报销系统“劳务费上卡失败”菜单),保证劳务费二次上卡及时完成。二次上卡仍未成功的,请及时到到财务处协调银行查明具体原因。
三、其他
(一)根据《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32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须加盖含“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监制章。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可以使用。请各报账人员留意发票监制章,凡2019年1月1日后索取的发票未加盖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一律拒收并要求商家重新开具。
(二)取得增值税发票必须是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不得报销。
(三)根据《云南省审计厅关于云南民族大学201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有关问题整改的通知》,经校长办公会决议以及学校向审计厅书面承诺,自2017年7月14日开始,用现金支付的业务均不得报销。在乡镇以下的地区,确实只能现金支付的除外。请各教职工使用微信转账、对公转账和公务卡支付,并将刷卡小票或网络支付成功截图附报销单据。
(四)请各报账员填报单据时认真对照《预审单》开具要素核对报销单原始凭证,确保一次通过审核。
如有疑问,请咨询财务处会计科。电话:65912871。
财务处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