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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民族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dzb1 发布时间:2025-03-27 点击:

    云南民族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行政印章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提升学校行政运转效率,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行政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办法所指的行政印章包括:

    (一)学校行政公章、学校钢印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

    (三)校行政领导签名章;

    )二级单位行政公章

    (五)学校合同专用章;

    )其他经学校批准章。

    第四条  行政印章一般为圆形,中间刊五角星。名章、签名章、业务专用章的形状、样式不作统一规定,但业务专用章应含“用途+专用章”字样。

    印章的尺寸和材料依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印章的使用应遵循归口管理、逐级审批、一事一报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

    第六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各级各类行政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行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统筹各级各类行政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指导、监督各级各类行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刻制和启用

    第七条 刻制各类行政印章应履行审批程序,经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党政办公室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见附件1)。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带有“云南民族大学”“云民大”字样的印章。

    (一)学校行政公章、学校钢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公安机关要求办理;

    (二)校领导签名章由校领导本人批准;

    (三)经学校党委会会议批准成立、调整(更名)的机构印章,依据学校机构设立文件刻制;

    (四)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批准成立或与学校共建的机构,如确需刻制印章,由用印单位提出申请,附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五)各类业务专用章,由主管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涉及合同、财务、人事等重要管理领域的校级业务专用章需报请校长批准;

    第八条 以下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已有印章的,应当及时收回和上交。

    (一)学校批准成立,但没有独立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的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由依托单位(办事机构)代章,并在落款处注明,已有印章由管理部门(办事机构)收回,交送党政办公室处理;

    (二)学校批准成立的机构的内设科室,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已有印章由相关机构交送党政办公室处理。

    第九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党政办公室负责留存印模、登记备案后,交由用印单位启用。换刻印章的,原印章需交送党政办公室后领取新印章。

     印章保管

    第十条 学校行政公章、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校长签名章、合同专用章等校级行政印章由党政办公室保管。

    学校钢印授权人事处、教务处保管。

    其他行政领导签名章由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级单位行政公章由二级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其他印章按照管理职责归属保管

    第十一条 行政印章应妥善保管在安全办公场所

    行政印章不得携带出保管场所以外使用。如特殊情况确需外带使用的,校级行政印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批准,二级单位行政公章由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批准;司印时,应由该行政印章管理人员现场司印,另指派一名人员监印。

    第十二条 行政印章管理人员因事离岗时,须另行指定印章保管人员,并做好行政印章的交接手续。

    行政印章管理人员工作交接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

    第十三条 如发生行政印章遗失,行政印章保管单位应立即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告,按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备案,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重印章。

    如找回遗失的行政印章,应立即送至学校党政办公室。

     印章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公章、学校钢印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公文、公函等;

    (二)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三)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四)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证件材料及其对照的复印、翻译证明件;

    (五)以学校名义开具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证明材料等;

    (六)其他应加盖学校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同、协议、公函等;

    (二)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提交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三)其他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十六条 校行政领导签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或校行政领导的名义,应由校行政领导签署的合同、协议、公函、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二)其他经校行政领导授权可使用签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校行政领导签名章不得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审批环节,不得用于财务相关单据及审批材料。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和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印章的使用由印章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印章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

    二级单位行政公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对外使用仅限于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业务性联系。

    第十八条 校级行政印章可使用OA办公系统申请(见附件2纸质申请(见附件3),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程序要求,清楚填写用印相关信息。

    如涉及涉密材料、内部文件、重大决策等不宜在互联网传播的相关材料,采取纸质申请审批,禁止将材料上传OA办公系统。

    第十九条 需使用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校签名章的事项原则上区分为重大事项、一般事项和其他事项,其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一)重大事项。经申请用印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如无归口管理部门,则请用印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如分管校领导认为需要校长知悉同意经校长同意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分管校领导认为重大的事项。

    (二)一般事项。请用印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印如无归口管理部门,请用印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即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除重大事项外的事项。

    (三)其他事项。其他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用印:

    1. 经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需使用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校长签名章的工作事项,按照会议纪要要求用印。

    2. 以学校名义印发各类公文,按公文办理流程签批完毕后,即可用印(见附件4)。

    3. 申请领用学校法人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完成证件领用审批程序后,即可用印(见附件5

    4. 申请开具学校介绍信,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学校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5. 以学校名义签署合同、协议,按照《云南民族大学合同签批管理办法(修订稿)》办理用印。

    第二十条 行政印章管理人盖章时要规范,保证印迹清晰、美观、标准。

    用印文件如有落款和日期,应在相应位置用印,要求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用印文件需加盖骑缝章的,应在相应的连接线上或纸页边沿再加盖前后一致的印章。钢印应加盖在证书、证件的个人照片上。

    需要密封的文件、信函等材料,行政印章应盖于信封两侧封口处。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印章使用完成后,印章管理人应监督申请用印人如实登记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审批人员和经办人员,一事一号进行编码,留存相关申请表单、登记册本等材料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印章使用单位应不予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滥用批准权限的;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

    (三)申请事由校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

    (四)在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单据或纸张上用印的

    (五)其他应不予用印情形。

     印章废止

    第二十三条  因单位撤销、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行政印章效力的,原印章使用单位或继受单位应在印章失效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政办公室上缴原印章,学校党政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由学校档案馆封存。

    行政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第二十五条 因单位名称变更或改变隶属关系导致原行政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又未刻制出来时,若因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代章,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印章管理、使用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员要切实做到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审批。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和各印章管理责任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等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追责问责;给学校和各单位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云南民族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

    2. OA系统云南民族大学用印申请模块操作手册

    3. 云南民族大学用印申请单

    4. 云南民族大学发文稿纸

    5. 云南民族大学办公室证件领用申请表

     

    • 附件【附件(1-5).docx】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