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会日常管理,规范研究生会成员行为,提高研究生会成员综合素质,明确各部责任,保证研究生会高效运转,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会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要有明确的组织性,纪律性,条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条 研究生会全体成员要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树立责任意识,吃苦耐劳,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开拓新思路。
第四条 研究生会要与全体同学保持密切联系,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研究生会要秉承着分工明确、团结合作、落实到位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研究生会全体成员要合理调配学习与工作,力求做到工作出色,成绩突出,两者相互协调。
第六条 研究生会全体成员必须遵纪守法,塑造良好的学生形象,任何人不得做出有损学生和研究生会整体形象的事。
第七条 研究生会应积极配合学校、学院的工作,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研究生会职务职能制度
第一节 主席团
第八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是领导研究生会工作的常设机构。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书长一名。
第九条 主席团的职责包括:
(一)讨论通过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人员名单;
(二)审批研究生会的总体工作计划、部门工作计划等;
(三)领导、监督研究生会各部门的工作开展。
第二节 主席
第十条 研究生会主席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研究生会的各项工作,主持召开研究生会主席团会议、研究生会全体会议;
(二)研究生会主席负责研究生会的组织建设,每学期提出研究生会的工作计划,指导各部门的工作开展,组织计划的实施,并检查和总结开展活动的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节 秘书长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传达并监督执行主席团会议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本会文字资料的编印、发放以及会议安排和各种工作秩序的调整;
(三)负责对本会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第四节 副主席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会副主席的职责:
(一)负责协助主席管理好研究生会的各项工作,互相监督;
(二)监督、协调各部门具体工作,协调好各种关系。
第五节 部长
第十三条 部长的职责:
(一)在主席团的直接领导下,整体安排本部门一切事宜,把握并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二)与研究生会其它部门协调,共同做好研究生会工作;
(三)定期召开部门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努力完善工作;
第六节 副部长及助理
第十四条 副部长及助理的职责:
(一)遵守研究生会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在部长的领导下,积极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第三章 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主席团统筹负责研究生会整体工作,并对具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同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责任制,各部部长必须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具体安排。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会全体成员必须对工作兢兢业业。在学期开始时,各部门须向主席团递交本学期的工作计划,在学期末要对工作进行总结。
第四章 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会必须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对一段时间的工作进行总结,落实计划安排,布置下阶段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会成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者早退。每次会议均实行签到制度,确有理由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事前向各部部长请假。
第四章 人事任命制度
第二十条 为了使研究生会保持活力,每年对新生举行一次纳新活动,纳新时,由主席团及各部部长负责纳新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一条 在研究生会自然换届之前,研究生会各部部长必须对本部门接班人进行重点培养,在自然换届时,把本部所有工作资料移交给新任部长,不得拖延隐瞒,敷衍塞责。
第二十二条 如有研究生会成员提前退出研究生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会物品应分类整理,摆放整齐,秘书处定期对物品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汇报主席团。
第五章 评优处罚制度
第二十四条 评分采取基本分加表现分制度,上限为3分。
基本分制度:主席2.5分;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2分;助理1.5分。
表现分制度:
(一)例会、临时会议无迟到情况者,加0.2分;请假、紧急情况除外;
(二)无故缺席者扣0.2分;例会无正当理由迟到者扣0.1分;
(三)工作总结、工作计划以及其他材料未及时、主动上交到主席团及秘书处者,相关负责人(主席、秘书长、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助理)扣0.1分;
(四)被投诉或者处理事情有纰漏者扣0.2分;
(五)安排的工作未能按时完成者扣0.1分;拒不完成者直接开除。拒绝对其他部门提供力所能及的、合理的帮助者,两次即自行开除;
(六)参加研究生会全体活动加0.2分,部门活动加0.1分;参加活动由主席团或者主席安排,由秘书处负责记录;
(七)分数较高者还可获得优秀研究生会成员成员称号。优秀成员称号获得者由各部门成员无记名投票推荐、主席团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为保持研究生会在学生心目中良好的带头作用,研究生会成员的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一经发现,按开除处理。
第六章 请假制度
第二十六条 确有正当理由请假的,事前以电话、短信、微信、QQ等方式向部长请假,事后不补假。
第二十七条 助理请假由部长审批,部长请假由主席或者秘书长申批。
第二十八条 因公事请假的,需要由指导工作的负责人签名,不记入考勤。
第二十九条 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记一次旷勤。考勤由秘书处负责记录。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会的各项会议与活动,研究生会各成员必须准时参加。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向提交请假条,以待批准;未经批准,迟到、早退者扣0.1分/次,缺席扣0.2分/次。累计三次旷勤者,直接开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若本条例与之前有关制度相冲突,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