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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18-03-20 浏览:

云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预科生等通过注册取得云南民族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违纪行为无论发生在校内或是校外,均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对错误认识好,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以降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或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严禁吸毒、贩毒:

凡犯有吸食、贩卖、窝藏毒品,包庇、藏匿贩毒行为人,引诱、容留、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严禁赌博:

学生不论以任何一种形式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或二次以上(含二次)参加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严禁打架斗殴:

(一)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严重致伤他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打击报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次或三次以上参与打架者,不论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打架过程中,凡持器械或其它物具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邀约他人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按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打架致伤他人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包括药费、医疗费、误工费、伤者住院陪护工资等)。

第十条  严禁酗酒:

(一)严禁学生酗酒,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妨害他人学习、工作、休息者,给予记过处分;酒后妨害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酒后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酒后打架斗殴者,参照本条例第九条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偷窃行为:

凡偷窃、骗取、破坏或未经许可强行占用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偷窃、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严禁不文明、不正当行为:

(一)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或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视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生非婚性行为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严禁不道德行为:干扰他人婚姻、家庭,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淫秽活动:

(一)制作或传播淫秽物品、信息或参与淫秽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或组织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网络违法行为: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传播有害信息或侵害他人权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破坏公物。违反者,除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财物价值1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破坏财物价值1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破坏财物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正常教学或公共秩序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理取闹,不讲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教室、宿舍、食堂或其他公共场所起哄,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不遵守作息时间,违反作息制度,在晚上零点后归宿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学期累计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3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次者,给予记过处分;5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无故夜不归宿者,参照以上晚归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就寝后吹拉弹唱、猜拳打闹,或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引起纠纷或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从窗口往外乱扔杂物、乱泼乱倒者,给予记过处分;砸瓶子等危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砸伤他人者,除赔偿一切医疗费用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宿舍或教室内使用电热器、液化气、煤油炉、点蜡烛、私拉乱接电源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挪用、破坏消防设备、设施者,移交公安机关按消防法处理,同时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引起火灾,造成公私财物受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擅自离校,开学后无故不按时到校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三天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四天至七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八天至十四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十四天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擅自离校论处,同等条件下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无故旷课,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达: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考试作弊,在各级各类考试中:

(一)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违反学术纪律:

(一)抄袭他人作品内容;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的使用他人成果者;

(二)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者;

(三)填报、提供虚假学术成果;伪造、私自变更专家意见、证明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者。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无认错表现或订攻守同盟,提供伪证掩盖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因违纪已经受过处分,又再次违纪者;

(三)对检举人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四)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部)根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报校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部)根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处审核,报请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因政治问题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须报省教育厅批准;

校长会议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主持,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院等部门的负责人参与。

(三)同一违纪事件所涉及学生属几个学院(部)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按本条(一)、(二)款之规定办理;

(四)发现学生违纪且通知到学生所在学院(部)时,学院(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若一周内不上报,校学生处查清事实后,于一周内直接处理,并通报该学院(部)。

第二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一)获得各类奖学金和享受各项资助的学生,受处分后一律停发;

(二)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参加各种先进的评比。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期满后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签署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违纪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可适当缩短留校察看期限至毕业。

第二十六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且必须在两周之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否则,学校有权强制其离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材料:

学院(部)上报的学生处分材料包括:处分决定(处分意见),调查材料,旁证材料(含谈话证明材料等),本人检查等;

学生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申诉及申诉期限,并附学校签发的处分文件。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院分材料归档:

学校签发的处分文件应该及时送达各院(部)、研究生院,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处分的相关材料归入研究生院工作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程序要正当,证据要充分,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要及时送达学生本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本人签收,布告栏内公告。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云南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对受处分学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不得歧视,并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通知学生家长或代理人,共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者,参照本条例第五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91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