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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22 浏览: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 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 提高我院研究生教学水平,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安排。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 应在更高层次上反应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最新进展, 而不是本科生课程内容的简单重复。
    第四条 课程选用的教材应具有科学性、 先进性、 适用性, 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学校鼓励任课教师选用具有先进水平的同类外文教材。
    第五条 各课程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1、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2、开课对象; 3、课程目标;4、主要章节内容提要;5、教材及主要参考书;6、授课周学时、总学时、课程学分;7、选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
    教学计划应包括:1、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2、开课时间;3、教学方式、考核方式和考试安排;4、成绩评定与构成比例;5、教学进度;6、授课周学时、总学时;7、课程学分;8、可容纳修课学生数。
    课程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由主管领导监督贯彻执行。任课教师应按教
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中规定的学时数均为课堂授课学时,考试占用学时
不计入其中。课堂授课方式由任课教师灵活掌握,包括课堂讲授、讨论、课堂答疑和相关实验等。不得以学生课堂下查资料、课堂下社会调查等方式来代替课堂学时,不允许擅自减少课堂学时数。若教师需要变更学时,需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聘任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德高尚,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丰富的教学
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身体健康,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工作;
   (二)长期从事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讲师。
    第八条 任课教师职责:
   (一)认真制定授课计划。 任课教师在接受具体授课任务后,须在开课前二个月提交教学大纲;
   (二)任课教师应做到教书育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要严格要求,并负责维护好所授课程教学的纪律与秩序。 特别对学习困难较大或学习不够努力的研究生,要加强辅导和教育;对于少数表现很差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提出处理意见,由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按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办理;
   (三)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更新教学内容, 提高教学水平;要理论联系实际,有足够的宽广度和纵深度,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和前瞻性,体现研究生课程的特点和水平;要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的教学方法,积极探讨和解答疑难问题。
    第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课程表安排准时开出所任课程,并在开课两周内将本门课程的教学计划交所在培养单位。 每位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最多只能开设两门不同的研究生课程。
    第十条 根据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均需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可采取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的考查,是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的成绩。试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份量,研究生课堂考试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0分钟,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
    第十一条 缓考和补考:
   (一)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专业课由各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公共课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参加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登记;
   (二)研究生所学课程考试或考核不及格或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合格,成绩按合格计。补考仍不合格者,该门课程重修;
   (三)缓考和补考均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同门课期末考试,不单独命题。如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学位点负责人同意,缓考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以百分制登记,所有课程均以60分为合格,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评定应当反映研究生学习情况的差异和对该课程的实际掌握情况,平时成绩也应以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之间的比例反映在总成绩中。
    第十三条 所有课程必须在考试结束后7天之内将学生答卷、研究生成绩登记表交研究生秘书登记和备案;
    第十四条 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发,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若确属判卷有误,任课教师应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更改手续并签字。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不能直接查阅试卷,研究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研究生如对评定的成绩有疑问,可向所在培养单位反映,由相关工作人员复查后答复。
    第十六条 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由任课教师留存,一份由培养单位存档,一份由研究生院存档。研究生课程的考题、答卷由各开课单位负责保管,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三年,以备检查与调用。
    第十七条 研究生成绩属教学档案材料,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不得直接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研究生成绩证明。第四学期由各培养单位将打印好的成绩单一式三份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加盖公章,并由各培养单位下发给学生本人作为就业和升学使用。如需外文成绩单需由本人提前向培养单位申请,批准后一并打印下发。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主管领导和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到课堂检查研究生课程的开设情况。做好开学第一周开课率和到课率的记载,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每学期应做好全过程的教学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因患病、出差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变更上课地点的, 应填写《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申请审批表》,经主管领导签字、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实行。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须及时将有关变动信息通知到学生。若遇其它突发性事件,应及时向研究生办公室报告, 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及分管领导视具体情况处理。
未经批准随意调、停课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教师因调停课所缺课时, 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在课前或课后补足,因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如运动会等)而停课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须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两周以内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两周以上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请假、缺课时间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但可在下一学期重修该门课程并参加考试。擅自不参加考试、考查或考试、考查作弊者,所修课程一律无效,并按重修处理。考试作弊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