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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8 编辑: 浏览:

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团体组织,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按照省人大、省政府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的相关要求,现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公示的内容及要求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外,下列内容应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如“中国政府采购网”或“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等)上向社会公告、公示:

   (一)采购公告

    1.公开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公告、公示。

   (1)资格预审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应当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以及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公告、公示。

   (1)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采取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库随机抽取供应商方式的,在随机抽取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拟抽取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以及在供应商库里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查认为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采取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出具书面推荐供应商的理由、意见,以及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学历、职称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批准前公示制度。采购人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之前,应当将单一来源采购信息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中的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及询价通知书的电子版文件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三)采购预算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的采购预算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列明。

   2.非招标项目的采购预算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列明。

  (四)采购结果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从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五)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将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电子版文件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的,采购人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 异议处理

   公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由异议方提交阐明详细理由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经过公证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送至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进行答复。另外,异议方需将书面异议函送一份至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查。

   属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规定的质疑、投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 法律责任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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