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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14 编辑:gzc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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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大规〔202518
各学院、各部门:
《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已经 2025
7 8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民族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 7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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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规范研究生
教学管理,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保障制度,全面提高研究生
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教学管理相关制度,围绕学校研究生培
养目标,坚持监督、指导、服务相统一的原则,以学生和教师为
本,客观公正地督查、评估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改革、教学
管理及教学保障情况,发挥好监督、咨询、桥梁和参谋的作用,为
稳定研究生教学秩序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督导成员和聘任
第三条 督导组的组成:
(一)学校成立校级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简称督导组),
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和研究生院(部)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对全
校研究生教学及培养过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各研究生
培养单位设立院级研究生教学督导组
(二)督导组设组长 1 人,成员若干。督导组组成人员视工作
需要确定,除退休教师外,必要时可聘请部分在职教师补充。督导
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部)教务科,负责协调和处
理日常事务。第四条 督导的聘任条件:
(一)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立德树人、热心教学工作,熟悉
国家研究生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热爱
研究生教育,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研究生教育教学培养相关
管理环节,原则上从事过研究生教学或指导工作,研究生教学指导
或管理经验丰富,教育理论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突出,反响良好,
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三)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愿意承担督导工作,具
备完成督导工作所需时间和精力,能够保证履行督导职责;
(四)为人正派,处事客观、公平、公正,善于与人沟通,敢
于发表意见。
第五条 督导的聘任办法:
(一)由研究生院(部)依据聘任条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的基础上,经本人同意后,提出拟聘人员名单,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经学校相关会议通过后聘任;
(二)督导每届聘期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督导因特
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或督导工作年度
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到期未续聘的自动解聘。
第三章 督导工作内容和任务
第六条 督导的工作内容:
根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按照
了解情况、研究问题、督促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思路,对研究生
培养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包括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研究
- 3 -生培养单位的课程安排与管理情况、教师的教学情况、研究生对课
堂教学的反映、研究生招生复试、学位论文工作执行情况、学位论
文质量和规范性程度等进行督导。
(一)教学监督
1. 课程管理:主要了解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学期课程安排(课
程表)的实际执行情况,教师能否按时上课,有无任意调课现象,
教学材料如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是否齐备;
2. 课堂纪律:检查研究生能否按时到课,到课率如何,课堂
教学进程中有无违纪现象;
3. 教师的教学态度:主要考察教师对课堂教学的责任心如何、
备课是否认真、授课时的精神状态如何、行为举止能否做到为人师
表;
4.教学内容:对所听课程的教学内容从宏观上做出恰当的评
价,如课程是否与培养方案的要求一致,是否按教学大纲的内容和
要求来组织教学,能否理论联系实际,启发研究生的创新意识等;
5. 教学方法:主要考察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是否能够采取
启发式、互动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调动研究生积极思考,鼓励
他们参与教学过程,从参与中更深刻的理解教学内容;
6. 教学效果:认真听取研究生对本次课或本门课程的总体反
映,从中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发现和推荐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和
有特色的课程,总结推广好的教学方法,发现教学过程中的不足,
力促问题的改进;
7. 课程考核:在每学期末随机抽查课程考核情况,包括考核
方式、考风考纪、成绩评定和登记等。
- 4 -(二)学位论文质量监督
1. 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检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是否按要求规
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包括社会调查、开题报告、论文阶段性进
展情况等环节;
2. 学位论文答辩:检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是否按规定组织论
文评阅和审核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和规则。
(三)研究生培养相关环节监督
检查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培养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检
查研究生教材内容和规范性;督查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学术活动
和实习实践环节的执行开展情况;参加学校安排的学科评估、课程
教材建设、教育教学项目等有关咨询论证评审工作;协助做好研究
生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等工作。
(四)其他研究生培养质量专项监督及学校和研究生院(部)
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督导的具体工作任务:
(一)退休返聘的督导每学期深入教学一线听课不少于
24 学时,在职兼职的督导,每学期深入教学一线听课不少于 12
时;
(二)每学年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情况,以
及研究生复试情况不少于 10 场;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调阅检查相关材料、研究生教育
教学项目评审等其他专项督导工作;
(四)在各学期督导过程中,应深入所联系研究生培养单位或
- 5 -学科学位点,采用访谈、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等方式,收集有关
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检查发现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学
环境和教学条件等问题,及时向督导组组长或研究生院(部)反馈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督导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小结,写出工作总结,提
交督导组组长进行汇总,同时将工作总结、《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
教学督导工作手册》等材料交研究生院(部)存档。
第八条 督导方式:
(一)督导对口联系相应研究生培养单位或部分学科学位点,
采取集体或个人方式深入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研究生教学及培养质
量进行督导;
(二)督导凭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证进入教室和实验室等研
究生教学和办公场所听课、查阅教案、调阅教材、考试试卷、论文
开题报告、论文答辩材料等有关资料档案;
(三)督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
是、公正客观、重视沟通;
(四)督导在每次督查后应认真进行督导情况记录,并认真填
写《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手册》中相关记录表,除一
般评价外,要重点指出问题,提出具体的、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相关意见和建议可提交研究生院(部),也可当面告诉任课老师或
直接转达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及时地帮助改进教学管理工
作;
(五)如发现重大教学问题或者问题较大的课程,应由 2 位及
以上督导组成听课小组,集中听课并进行分析,给出实质性的意见
- 6 -和建议。
第四章 督导考核
第九条 研究生院(部)每年开展督导考核工作,考核包括以
下内容: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的督导工
作内容和任务;
(二)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等。包括遵守党纪国法和校纪
校规、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守廉政规定等。
第十条 督导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每学期听课工作量未达到应完成工作任务三分之二的;
(二)每学期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研究生复试情
况工作量未达到应完成工作任务三分之二的;
(二)每学期参加学校和研究生院(部)安排的各类督导活动、
专题和专项检查等工作的出勤率低于 50%,且学期结束未提交工
作总结。
第十一条 督导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考核结果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部)提出复议。
第十二条 督导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解聘或
不再续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或学校党政纪律处分,或发
生教学事故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督导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四)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 7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因自身原因在教学督导活动中造
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六)因身体健康、岗位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承担督导工作任
务或不再符合督导聘任条件的。
第十三条 对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解聘情形的督导,经研究
生院(部)审定后终止聘任;其中因第十二条第(六)款主动申请
辞聘的,应提前 30 天向研究生院(部)提交书面辞聘申请,经研
究生院(部)审定后终止聘任;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五章 督导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经费和酬金纳入研究生院
(部)年度经费预算。退休教师担任研究生督导组成员,每人每月
2500 元,组长每月 3000 元,按 10 个月计算;在职教师兼任研究
生督导组成员,每人每月 1500 元,按 10 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督导在履职时具有以下工作权利:
(一)进入教学场所进行听课和观摩;
(二)调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教学资料;
(三)向教师和学生询问相关的教学问题;
(四)对教学改革和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督导过程
中所反映的问题或意见进行处理和信息反馈。
第十六条 督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学校各相关单位、广大师
生应积极配合、支持督导开展工作,接受教学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
和建议,认真对待、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 8 -第十七条 凡通过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方式,或不合作不配合,
干扰阻挠督导依规开展督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给予通
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督导结果反馈和运用
第十八条 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教学纪律、教学制度、教
学计划等行为,应及时向研究生院(部)和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报
告,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教学事故,应协助有
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督导组在督查过程中形成的教学督导评价结果将
作为研究生导师考核、各类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项目立项验收
的参考依据,以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年度考核和教师年度岗位履
职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部)定期汇总督导督查信息并向各研究
生培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学校相关单位对督导组提出的意
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积极配合校级研究生教学
督导工作,参照本办法设立院级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开展院级教
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部)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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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 7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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