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内设机构(包括院、部、处、室、馆、中心等下属二级部门,以下简称资产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实现资产科学配置,切实维护学校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益管理、产权管理、资产盘点(清查)、资产评估、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分类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事业性国有资产和所属企业国有资产。
(一)事业性国有资产:指学校资产使用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使用学校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二)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指学校对校属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若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量同类物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数据资产等。
(四)在建工程:指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未达到完工状态的建设项目工程。
(五)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实施“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资产使用人”的管理模式。
第九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云南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推动落实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决议。
(二)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协调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资产使用单位落实学校资产管理工作任务。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或报备手续。
(五)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入账、盘点(清查)、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账卡管理,做好资产折旧或摊销的计提工作,保障学校国有资产价值核算准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七)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实施国有资产信息动态管理。
(八)负责汇总和整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编报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报告。
(九)负责管控学校国有资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推动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负责监督学校用于出租、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资产分类及部门工作职能,学校实施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职责范围内资产管理相关的制度建设、配置论证、使用监督、信息统计、维修维护、处置审核报批等工作,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展盘点清查、资产核实等工作,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名、校标、校徽、校牌等学校标识的使用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公共教学实验实训设施设备的配置管理和使用监督,指导监督各教学单位做好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使用和维护。
(三)科技处:负责学校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及转化,负责公共科研实验实训设施设备的配置管理和使用监督,指导监督各科研单位做好科研仪器设备的配置、使用和维护。
(四)财务处:负责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等流动资产的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财务核算。
(五)安全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及安防设施设备、道路交通设施设备等校园安全保障类资产的管理,负责雨花校区室外活动场地临时使用管理。
(六)基建处:负责学校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在建工程等基建项目的建设管理。
(七)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学校互联网域名、IP地址、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建设系统等的归口管理。
(八)图书馆:负责各类图书、期刊、报纸等文献资源及电子图书资源的归口管理。
(九)文博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文物和陈列品等资产的归口管理。
(十)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和校园与后勤保障类业务形成的水电管网、绿化植被、标志景观及其他生活服务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等的管理,负责已建房屋与构筑物及附属公用设施的日常零星维修维护管理。
(十一)其他未明确归口管理的资产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是资产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对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效率负责。资产使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二)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本单位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申报、验收入库登记、维修维护管理、调拨、盘点等工作;对损坏、盘亏资产的调查核实、赔偿认定与报批以及组织拟报废资产技术论证和报批工作。
(四)负责建立本单位资产使用登记制度,发生人员调离、离职、退休等变动的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五)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类公用房及场地的管理。
(六)负责建立本单位管理使用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杜绝资产的闲置浪费。
(七)负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须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资产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和本单位资产管理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政策宣传指导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信息台账维护工作,及时办理因人员变动(入职、调动、离职、退休等)涉及的资产调拨和交接手续,确保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相关手续。
(四)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资产盘点(清查)和统计报告工作。
(五)负责督促本单位资产使用人管好、用好所领用的资产,对擅自占有和私自出售、出租、出借资产等违规使用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使用率较低、长期闲置资产等情况向部门负责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 各单位资产使用人负责本人所使用资产的保管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领用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做好资产维护维修管理,确保领用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负责对技术性和操作性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制定操作规程,建立使用、维护、保养记录台账。
(三)负责配合资产管理员对所保管使用的资产开展资产盘点(清查)工作。负责需调剂、报废资产的申报工作。
(四)因工作岗位变动、离职、退休离开原工作岗位时,及时办理个人领用资产的交接手续。
(五)领用资产出现非正常损坏、损失的,负责配合资产使用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结合存量控制增量,厉行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优先通过调剂、共享等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共享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进行综合分析或可行性论证后,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七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通过报废新增、建设新增或数量补充新增资产时,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申请,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论证、审核、汇总和排序,经学校审定后,对纳入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并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学校财务预算配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的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国家和上级部门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置。
第十九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以调剂、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加强日常使用管理。办理资产入账应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第二十条 学校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确认资产价值并入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应按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使用,对外使用包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遵循权属清晰、安 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通过国有资产的调剂、整合、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统一办理资产验收、入库、领用、保管、维护、交接等手续,做好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资产进行盘点、对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资产使用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学校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使用,避免闲置浪费。针对服务教学科研的大型仪器设备,要建立“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机制,提高使用效率,减少重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和事业发展需求,对校区内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使用进行统筹布局,对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后勤用房、体育场馆、商铺场地等各类用房场所实施统一管理和调配,进一步明确使用标准,规范使用申请审批流程,建立规范使用、动态调整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控制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各资产使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对外合作和提供抵押、担保,或转作经营使用。确需对外使用的,须履行校内决策程序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在对外合作中要重视国有资产使用环节的风险防控,维护学校校名、校徽、品牌、商标权等权益,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报损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产权清晰无争议,严格按“先报批,后处置”的程序处置。未经批准,任何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由各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报废、报损处置车辆、危险品等涉及环保安全的国有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进行转化的,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依据经批准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或相关决策会议纪要,遵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注销)登记,并进行相应的账务核销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七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投资等有偿对外使用获得的收益,包括租金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收后,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外)取得的收入,在扣除税费、评估费、搬运费、专家鉴定费、场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转化科技成果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分配。
第八章 资产清查、盘点与资产评估
第四十条学校资产清查是指按照上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一条 除本级政府部门部署要求外,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盘点是指各资产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清理、核对、查实,真实反映单位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资产盘点,必要时可实施临时专项盘点。盘点中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报批后,按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照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相关评估费用纳入学校预算。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国有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和内部控制建设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同时,强化资产信息数据分析利用,为学校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按照上级规定编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等内容。资产报告分为年度报告、月报、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等。
第四十九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当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报告所使用资产的情况,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各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产配置和使用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巡察监督、纪检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可采用账表检查、实物检查、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五十六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由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学校各类资产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或协调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南民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云民大办〔2014〕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