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机制,规范议事程序,确保科学、民主和高效决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政策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根据学校授权代表学校对云南民族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校国资委会议是校国资委主要议事方式,坚持统一领导、民主集中、集体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挥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协调、推动作用。
第四条 校国资委的具体议事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云南省和上级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审议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评,根据学校授权代表学校行使股东职责;
(三)审议资产经营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重大财产转让,大额捐赠,利润分配,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
(四)审议资产经营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经营目标、经营预算、工资总额、经营目标责任书等;
(五)审议资产经营公司章程;
(六)审议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根据学校授权,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校国资委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专门会议。年度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是对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专门会议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 校国资委会议由国资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国资委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会议应保证出席人数。会议决策重大事项,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数出席方为有效。校国资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相关委员单位代表人员参加。需要表决的议题,应经国资委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委托代表参会的,会后需对表决意见进行确认。
第八条 校国资委会议由校国资委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具体筹备和组织。会议议题由资产经营公司和相关责任单位提前提交国资办,由国资办收集整理汇总后提交校国资委主任确定。
第九条 对急需审议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因故不能召开校国资委会议进行审议的,可采用会签方式进行,国资办负责收集汇总校国资委委员的审议意见,报校国资委主任审定。
第十条 国资办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国资委主任审核签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等会议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议题内容与参会委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需要其他人员列席校国资委会议的,由国资委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校国资委委员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校国资委会议参会人员对会议内容应严格遵守学校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如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校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南民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云民大规〔2022〕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