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能,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云教发〔2022〕90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所属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云教函〔2024〕1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云南民族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及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全资和控股(含实际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所属企业是服务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党对企业的全面领导,切实担负起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健全监督机制,防范化解风险,聚焦科技创新,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内涵式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治理要求
第五条 学校所属企业实行“学校—校国资委—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资产经营公司享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以出资额为限对下属企业承担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研究决策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资产经营公司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按以下权限审批执行。
(一)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事项
1.资产经营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利润分配,解散、申请破产;
2.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3.制定、修改资产经营公司的章程,审定资产经营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等;
4.按照公司法规定由股东决策的其他事项。
(二)需提交校党委会审议事项
1.决定资产经营公司党组织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拟任人选;
2.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3.应由校党委会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根据授权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财务工作和校属企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处、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如遇岗位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自然接替。
第九条 校国资委负责组织对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供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进行决策。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学校授权对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资产经营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四)代表学校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并以此对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审议资产经营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重大出租出借,重大财产转让,大额捐赠,利润分配,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
(六)审议资产经营公司的战略规划、工资总额和经营预算;
(七)审议资产经营公司章程;
(八)审议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九)负责学校授权履行的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国资委会议决定。
(二)负责制订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三)负责所属企业报批或报备事项的审核等工作。
(四)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
(五)负责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完善产权登记。
(六)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对下属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主要职责是:
(一)健全以章程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制定并完善决策、投资、财务、人力资源等各类管理制度。
(二)依法对所参股企业履行股东职责,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股东代表、董监事或重要管理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力。
(三)对其投资企业按照投资份额和投资协议获取投资收益,向学校分配利润。
(四)负责服务学校教学科研主业和人才培养,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工作。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新产生的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统一持有管理。
(五)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强管理,提质增效,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助力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
(六)定期向校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报和核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报、企业经营数据的报送等工作。
(八)接受校国资委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资产经营公司股东职权由学校或校国资委根据学校授权行使,下属企业股东职权由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行使。
第十三条 学校以出资人身份,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委派或更换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资产经营公司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学校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委派、更换或公开招聘。下属企业不设董事会及监事会,由资产经营公司以出资人身份向下属企业派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 学校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熟悉经济工作、具有经营决策能力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一)加强学校党委对所属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二)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董事会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监事会依法行使检查、监督职责。各治理主体不缺位、不越位、不互相替代、不各自为政。
(三)符合条件的资产经营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任职。资产经营公司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由学校党委负责任命。进入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四)资产经营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要完善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
(一)资产经营公司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制定由董事会负责组织,报学校批准。
(二)资产经营公司应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企业制度体系。定期梳理分析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各项制度有效执行。
(三)资产经营公司应制定并完善决策、投资、财务、人力资源、出借和借入资金资产等各类管理制度,建立对下级企业的审计、检查等监督机制,对收购或处置重大资产等重大事项有明确的决策流程要求,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推动企业制度建设现代化、系统化、规范化。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依法组建的具有国有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独立于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是学校唯一的对外投资主体。
第十八条 学校所属企业的投资层级应当控制在三级以内。资产经营公司为一级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出资企业为二级企业,二级企业出资企业为三级企业。(本细则所称的企业层级是指按照企业之间的出资关系确定的管理层次。)资产经营公司结合实际,建立所持股权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应及时履行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对外投资程序,确保学校出资与资产经营公司的实收资本一致。学校可用于投资的资产包括:
(一)货币资金(财政资金除外);
(二)实物资产(房屋构筑物除外);
(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四)科技成果;
(五)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影响学校事业发展的资产。
第二十条 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外,原则上学校及所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资新办企业。确因服务国家战略或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省人民政府、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学校必须以入股企业形式开展合作的,须经学校党委会决策后,报省教育厅批准设立。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应严格履行校内自主决策程序。归属学校的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具备条件的要及时退出。持股时间超过5年的,应在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学校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及时履行对下属企业的对外投资程序,确保资产经营公司投资与下属企业的实收资本一致。资产经营公司可用于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成果和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影响资产经营公司发展的资产。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利润应优先上交学校,严格控制以现金形式对所属企业增资。
第二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组建或增资下属企业的,经资产经营公司内部集体决策后,达到本细则规定重大投资限额的,由资产经营公司报请学校批准。下属企业投资组建或增资投资企业的,由下属企业内部集体决策后,报请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遵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投资关系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及时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具体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利润(净利润)根据投资协议规定上缴学校;下属企业的经营利润(净利润)根据投资协议规定上缴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利润分配应当合理、合法,不能损害企业的利益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学校可以授权所属企业开展与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后勤保障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校内资产(教室、实验室、实训实习场所、运动场馆)为本校师生开展教学科研或实习实训活动的,不纳入学校资产出租出借范围。除上述情形及国家其他规定外,企业占用学校资产开展经营活动的,以不低于评估价格有偿使用,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将用于出租的房屋场地等资产委托企业进行管理。委托管理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并签署委托管理合同(协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其他资产要交由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或委托企业进行管理的,参照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企业占用学校资产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出租合同(协议)约定向学校支付资产使用租金;学校委托企业管理的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应足额上缴学校。
第五章 资产交易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主要包括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企业股权转让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股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履行报批手续后可采用非公开协议或无偿划转方式。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企业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债权等资产对外转让的行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按照学校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章程进行决策。企业资产转让应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符合国家规定可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应严格审批手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以依法评估并经备案确认的价格为依据。科技成果转化涉及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资产经营公司要统筹做好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控制企业举债规模,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负债过度积累,原则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
第三十五条 严格管控企业担保行为。资产经营公司不得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为其独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与资产经营公司本级债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资产经营公司本级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净资产的50%。
第三十六条 严禁企业通过股权代持、虚假合资、签订挂靠合同等方式,获取管理费或分红收益。严禁企业违规开展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企业不得从事炒作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和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加强参股企业股权管理。资产经营公司依法对所参股企业履行股东职责,依照章程约定向所参股企业选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应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加强价值管理,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应严格参股股权监管,加强财务运行情况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
第三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属企业进行清理排查,对长期亏损(连续三年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依规及时关停并转;对与学校学科建设无关、对教学科研无促进作用、对师生学习生活起不到保障作用或长期不向资产经营公司分配利润的下属企业,应当尽快撤出投资;对产权链条过长难以监管的企业,应当压缩产权层级或退出投资,从而降低管理风险。资产经营公司应及时办理退出下属企业的注销、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 经营目标考核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所属企业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制度,明确所属企业目标责任,并授权校国资委组织所属企业经营目标考核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所属企业经营目标考核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根据国家、云南省及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企业功能定位、行业领域、发展阶段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考核指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评价管理。
(二)坚持严控风险。将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合规经营作为考核底线,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确保企业运营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三)坚持质量效益优先。按照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不断做强做优做大企业。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考核与中长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五)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经济效益考核和综合效益评价相结合,考核评价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第四十一条 企业经营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包括经济效益考核和综合效益考核。
经济效益考核作为所属企业经营目标年度考核的核心量化依据,主要是对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财务能力的考核监督,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利润总额等指标,突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与企业财务健康目标。
综合效益考核作为所属企业经营目标年度考核非经济维度的重要衡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对所属企业党建工作、自身建设、治理运行、风险防控、成果转化、服务质量和创新发展等方面的考核监督,突出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服务支持和企业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四十二条 经营目标考核分值、指标体系权重设置及考核等次。
(一)总分设置为100分,原则上经济效益考核指标权重为40%,综合效益考核指标权重为60%(考核指标详见附件)。
(二)经营目标考核结果分为3档,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89分为合格,90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四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目标核定程序。
(一)资产经营公司应在明确企业发展方向及经营策略的基础上,制定战略规划,分解年度经营计划,编制经营预算,制定年度经营目标,并将经营目标分解至下属公司。
(二)每年年初,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上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本年度经营预算,向校国资委预报本年度经营目标。
(三)校国资委根据资产经营公司上报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经营预算,审核其本年度经营目标,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校国资委办公室组织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四十四条 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程序。
(一)资产经营公司对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经营目标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校国资委办公室。经营目标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主要做法、影响考核指标完成的因素及影响数额、相关目标指标大幅度波动或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校国资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考核。经济效益指标依据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对年初确定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综合效益指标以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年度履职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准,具体得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折算。
(三)校国资委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反馈给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校国资委反映。校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十五条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企业经营目标考核结果可作为确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确定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绩效和任期激励收入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企业的考核办法参照学校要求制定,报校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所属独资、控股企业应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强化党组织对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构建校国资委和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外结合、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立体化监督体系。资产经营公司要建立健全所属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建立对下级企业的审计、检查等监督机制,筑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一道防线。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对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加强审计结果运用。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加强对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对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第五十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主体,学校将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南民族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云民大规〔202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