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2021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地方创新子项目的通知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下发《关于确定2021年度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地方创新子项目获资助项目的通知》的通知(留金项〔2022〕21号),由我校化学与环境学院贾丽娟老师负责组织,联合云南师范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昆明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一起申报的“‘一带一路’背景下新能源与生物多样性国家战略发展急需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成功获批。为做好本项目2023年选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一)项目名称
2021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地方创新子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新能源与生物多样性国家战略发展急需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
(二)留学单位
英国赫尔大学(University of Hull)、加拿大卡尔顿大学(Carleton University)、美国纽约州立大学(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三)留学专业
限申报人教育经历为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
(四)资助规模与留学身份
三校共计选派研究学者10人/年。留学身份分别为高级研究学者(期限3~6个月),访问学者(期限6~12个月),博士后(期限12~24个月)。具体选派人数在申报结束后由三校协商确定。
(五)在实际执行中,须严格按照方案进行,不得变更选派专业、留学单位、留学身份。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派办法与该项目相关的选派要求,具体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维护国家和学校的整体利益,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外事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承诺学成后按期回校工作。
(二)本项目申报人员需为共同申报学校相关学院的正式工作人员;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三)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能够进行本学科的学术交流,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规定的标准(见附件)。
(四)出国前拟定留学计划书,明确科研目标。
(五)在校工作时间原则上须满1年,承担教学科研工作达到所聘岗位的任务要求,每年年终考核均达合格及以上;在校工作不满两年的,原则上不能申请做博士后研究,工作年限计算至入学(进站)时。
(六)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重点支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博士生导师,优先支持国家级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七)已获得过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访学研修资助的人员,原则上回校工作应满3年,方可再次申请公派出国留学资助。
(八)符合所申请选派项目的相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采取“个人申请,学院推荐”的方式进行选拔。
(九)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擅自放弃留学资格者,五年内不再接受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
三、选派程序
(一)个人申请
2023年4月7日前,申请人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学院推荐
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从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研修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对申请人出国留学提出明确任务、目标要求。2023年4月10日前,将拟推荐人员名单报送至对外合作交流处。确定拟推荐人员后,对拟推荐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教育厅复核
学校公示无异议者,报牵头单位云南师范大学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复核。
(四)个人网上填报
经复核后,申报人员于2023年5月1日-5月15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a.csc.edu.cn)进行网上申报。
(五)录取及派出
1、待留学基金委录取后,留学资格保留至2023年12月31日。
2、学校和学院应做好对派出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3、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擅自放弃者,5年不得再次申请;经批准放弃者,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贾丽娟、冯嘉予
联系电话:0871-65910017
13888109363、18468197845
附件:
外语合格条件
一、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类别申请人,外语 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各语种要求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 55 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 18 分(含)以上,口试总分 3 分(含)以上;
-德语(NTD):笔试总分 65 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 60 分(含)以上;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 60 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 3 分(含)以上。
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连续留学8月(含)以上,或连续工作12个月(含)以上,或曾以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身份留学3个月(含)以上。
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各语种要求如下:
-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中级班结业证书。
参加雅思、托福、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 日语、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雅思(学术类)6.5 分、托福网考 95 分;
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B2 级;
日语达到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三级(N3); 韩语达到TOPIK3 级。
赴其他语种(除英语、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以外)国家留学者,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对该语种的面试或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二、关于外语合格条件的说明
上述外语合格条件系留学人员申请和派出的统一标准,申请时合格且外语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派出时即可视为外语合格。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 训部结业证书、雅思、托福、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韩语(TOPIK)、日语(JLPT)成绩有效期均为 两年。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证明材料为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通知单。
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的证明材料为学历或学位证书。
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留学或工作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以下所列任一:
往年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可认定留学期限、留学单位和学历的相关佐证材料:
① 曾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② 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曾留学单位及国内派出单位人 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
对曾留学国与拟留学国使用语言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供曾 留学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相应语种的证明。
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 考框架(CECRL)B2 级包括参加相应语种考试并取得等同于CECRL B2 级的证书或成绩,如德语 TestDaF12分以上,法语TEF541分以上、TCF400分以上、DELFB2,西班牙语TELEB2,意大利语 CELI3、CILSDueB2、PLIDA B2 等。
赴非英语国家外语合格条件的说明
外方邀请信须明确工作语言。对外方邀请信中明确表述可 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留学人员,英语达到国家公派合格标准也可以申请并派出,派出前可按自愿原则到有关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对象国语言初级培训,申报时提交英语水平证明材料即可;对外方邀请信中明确表述使用英语以外语种作为工作语言的留学人员(含邀请信中未明确工作语言者),应达到上述外语合格条件规定的相应语种合格要求,并提交相应外语水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