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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01 浏览量:

民族学基建设目管办法

行)

 

一章   总则

第一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基本建设管理 的整体水平维护学校的利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四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对学校基建项目重大事项和投资进行决策。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涉及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项目招投标、资金使用、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 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学校对重大建设项目成立项目指挥部,作为议事协调和决策前调研论证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负责基建项目的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由分管基建副校长担任指挥长,分管财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指挥长,根据项目 情况,成员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一般由党政办公室、发展改革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服务中 心、信息与网络中心、保卫处、基建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使 用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下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在基建处,由基建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进行监管,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学校基本 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织开展决策前期工作,包括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为学校基建项目决策提供论证依据和参考。

(三)开展决策后组织、推进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基本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包括督促建立确保基建项目顺利进行的工作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督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使用功能变更、重大投资变更、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事项进行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前的审议等。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权责。

(一)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履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勘察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建设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全过程管理职责。负责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 制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 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并实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

(二)财务处是基本建设经费筹措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筹措基本建设经费、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核算、审核工程款支付、编制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程决算、完成固定资产入账等。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工程项目总投资以外的设备采购及学校预算内资金项目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管理、固定资产的接收移交管理、办理竣工项目固定资产产权证和固定资产实物账的管理等。

(四)党政办公室是校内外协调和联系及基本建设工程档案的归口管理及业务指导部门,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全程跟踪和指导职能部门归集和整理基本建设档案资料,并及时、完整接收和妥善保管。

(五)审计处是基本建设经济活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运用审计技术,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造价工作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审核管理,负责管理跟踪审计单位,按程序对合同付款等进行审查,对上报的结算进行审计等。

(六)纪检部门根据需要对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实施、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监督,负责受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七)发展改革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信息与网络中心和保卫处根据各自职能,提出投资和规模要求,提出强电、给排水、燃气设备、绿化、弱电系统、安防系统、消防系统等方面的设计要求,审核设计方案,参与施工过程的专项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质量和性能进行验收接收。

(八)使用部门(学院)须充分调研论证并明确使用需求,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协调,审核确认功能布置方案,全过程参与基本建设设计、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七条  建立基建项目各职能部门全过程参加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应委派专人参与基建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并对有关涉及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设计招标需求文件、主要设计文件、项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进行会签。

第三章   校园建设规划及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  校园建设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基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具有前瞻性、权威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校园建设规划应符合学校的总体发展需要,坚持功能布局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学校根据中长期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确定年度基建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条  校园建设规划编制及方案设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并通过法律、政策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论证,充分征求师生员工和公众意见。校园建设规划经指挥部会议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基建处依照建设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坚持规划先行,先规划后立项,立项原则上以审定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十二条  因事业发展确需调整规划的,按下列流程操作实施:

(一)使用或管理单位根据其教学、科研及服务等使用要求,进行论证后,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须包括项目概况、需求面积、建设内容等。

(二)基建处聘请专业咨询单位进行相应的技术经济咨询或论证,审查立项申请后,报指挥部研究。

(三)经指挥部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项目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立项与审批。

第十四条  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批文后,由基建处负责向规划、住建、消防、人防、抗震等政府职能部门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可研批复后确定投资估算和建设规模,原则上初步设计概算及面积应在可研批复范围内,施工图预算及面积控制在初设批复范围内。不允许总投资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复。

第四章    建设项目决策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建议(或立项报告)由基建处会同项目建议单位编制(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经学校指挥部会议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由基建处牵头召开建设项目需求论证会、设计方案论证会,广泛征求使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撰的合理性。基建处负责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报批手续,根据学校规划发展与建设需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指挥部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同意后报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备案,获得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或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建设意见。基建处汇总建设指标和参数,经基建处初审形成项目建设建议书后,由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提出修改意见形成正式项目建议方案。建设方案报请基建项目指挥部复审,重大项目提交职代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立项。基建处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学校审议通过后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擅自决策。经学校会议审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使用功能和用途,不得随意增减项目投资。

第五章    项目招标及采购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严格依据国家、云南省及学校相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法律服务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工作。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全部纳入平台招标,推进交易电子化,确保公开透明。招标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整体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拆分项目。

第二十条  基建处负责基建项目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招标项目的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方可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使用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基建处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选定编制单位。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建安设备及材料等各项采购工作,在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前提下,由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 管理中心)依据职责划分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采购招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测、环境评价等服务的委托由基建处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安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制,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基建处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并由审计处管理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评标办法、技术条款、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需由基建处、审计处、财务 处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签署 南民族大学基建项目招标文件审批表,经分管校领导及校长 批后 布。开标前项目报备和廉洁承诺按云民大纪发[2021]2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加强招标过程管理及招标结果审查,评标组织过程中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投标人需提供不围标串标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围标串标的,列入黑名单,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基建处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第三十一条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二条  基建处应加强基建项目的合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各类合同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和招标结果签订。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定标后,合同由基建处负责起草和初审,由基建处牵头,党政办、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等部门参加组成合同谈判小组,同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按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投标书中的承诺进一步明确合同条款,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经法律顾问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学校合同签订流程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原件送达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财务 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签订的合同按照规范要求在建设工程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合同签订后,协调、督促中标单位按规定尽 快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手续,手续 完备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五条  各合同签约方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工程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跟踪审计人员、设计人员须根据各自职责,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记录工作台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每项工程均应明确现场负责人作为项目责任人,签订责任书。项目责任人对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 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新建的基建项目须委托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基建项目开工前,由学校基建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跟踪审计的,由审计处负责跟踪审计单位的委托及管理。跟踪审计单位代表学校对基建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并按委托合同(协议)约定对咨询结果负责。学校审计处根据相关规范和委托合同(协议)约定对跟踪审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和评价。

第三十九条  根据学校基建项目的规模、投资和性质,需要监理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学校基建处根据相关规范和委托合同(协议)约定对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和评价。

第四十条  基建项目总承包范围必须严格依照招标文件所列的内容实施,不得转包。违规转包的,按合同约定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转包单位撤离施工现场。

第四十一条  在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单位要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落实三检制,严格履行报验程序。落实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控制环节,强化过程控制质量及工序管理流程,确保质量管理全面覆 盖。

第四十二条  在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特殊部位及关键工序、重要工程隐蔽验收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规程。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在实施单位组织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符合相关要求后由监理单位通知学校基建部门及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复检签证,不得事后补签。隐蔽工程验收事宜必须填写完整,字迹工整,数据准确,用词规范,描述详细,签证手续齐全。

第四十三条  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缺陷、设计遗 漏或无法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等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无论哪 一方提出,无论造价增减,均应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由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量,跟踪审计单位审核造价,经建设单位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此作出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并按照现场变更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执行。因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形成的变更,在工程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工程合同执行;在工程合同中无约定的,由施工单位以《建设项目工作联系单》的方式提出申请,应包含变更原因、变更事项、解决方案、造价清单等内容,报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甲方现场负责人审查,按变更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四条  变更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单项估算造价增减金额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工程变更签证程序办理变更签证手续,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基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二)单项估算造价增减金额 1 万元至 5 万元(含 5 万元)的项目,按工程变更签证程序办理变更签证手续,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单项估算造价增减金额 5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项目,按工程变更签证程序办理变更签证手续,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校长同意后实施。

(四)单项估算造价增减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基建处根据变更申请审批单内容形成专项请示,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跟踪审计及施工单位人员共同负责。签证需对签证依据、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费用等进行及时审核、确认,未经签发程序签署的签证视为无效签证。对手续不全的或现场签证没有证明人和经办人的工程量不予计量。签证应在发生后 7 天内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不得补办。

第四十六条  基建项目工程款拨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基建项目合同付款审批流程进行支付。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票据,项目监理单位(如有委托的项目)、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委托的项目)根据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签署审核意见,经基建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并提出支付意见,财务部门在施工方、基建处、财务处对账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支付意见,报校领导会签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四十七条  基建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和学校职能部门参加对工程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批准组织竣工验收。修缮改造工程由学校基建部门牵头组织验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基建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基建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资产管理部门对移交后的资产应及时组织管理,并协调固定资产入账事宜。涉及专项验收的,基建部门协调规划、消防、环保、人 防等部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当按 照签订的质量保修书做好质量保修工作,并定期做好质量回访工作。

第七章    预算与资金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建设项目决策对确定投资规模起决定性作用,工程设计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的重要工作。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涉及建设项目投资匡算、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结算、决算的管理。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投资匡算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应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应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投资估算作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在初步设计中明确,由设计单位按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编制,实行限额设计。

第五十三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施工图预算在招标完成 2 个月内由施工单位编制,由审计处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加强合同管理,履行合同审核签订流程。各项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做好计划投资的跟踪管理。

 

第五十五条 由于物价变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计划投资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实际需要的,增加的投资意见由基建处提出,经建设指挥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根据规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基建处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基建项目的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竣工结算资料装订成册并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并报送基建部门进行审核签章后,报送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审计。

第五十七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应组织实施单位、监 理单位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工程量的现场复核;资料完整的情 况下审计部门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

第五十八条  工程结算及竣工验收备案全部完成后,财务处按相关文件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会同基建处、审计处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校内审核。应转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工程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社会审计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五十九条  基建项目投入使用后应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管理,完成项目决算后,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按决算结果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进行同步调整,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章   修缮工程管理

第六十条  修缮工程分为专项修缮项目、零星修缮项目和装修改造项目。修缮工程资金和采购预算应按学校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和采购预算,并按《云南民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六十一条  零星修缮项目由基建处申报立项并实施。专项修缮项目、装修改造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申报立项后按学校决策实施。

第六十二条  单次单项修缮估算为 20 万元内的项目纳入零星修缮,估算 20 万元及以上的修缮为专项修缮项目。

第六十三条  立项后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图,充分论证后由申报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图是编制工程造价的基础依据。工程类项目需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依据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编制工程造价,期间根据需要组织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方案的答疑和澄清,造价咨询公司出具工程造价报告书(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为工程项目的招标、谈判和造价控制提供客观依据。拦标价报告须由业主(项目责任单位)单位负责人签 字认可。

第六十四条  房屋日常维护、保洁、设施、设备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学院)应积极配合和支持,自行增加的装饰、设施,由各学院部门自行修缮。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学校公共房屋和私人住宅混杂的区域,学校负责公共部分的修缮。

第六十五条 修缮工程施工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程序对修缮工程进行的管理。

(二)开工前施工单位与学校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三)每项工程指派专人管理,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协调与使用方及施工单位的关系。

(四)修缮工程根据需要可委托社会监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参与管理。

第六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修缮工程竣工后,由基建处组织学校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处、使用部门等对工程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移交相应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基本建设档案是学校在基本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在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之前,文件材料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由基建处负责,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齐全和完整。建设项目管理应注重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基建处等施工管理单位收集、整理、保存基本建设工作各类信息,基建处对基本建设上报信息进行审核与备案。基建处建立专门的基建项目档案室,实行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并受学校综合档案室的指导和监督。档案室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立卷、保管和移交,并严格执行档案资料查阅、借阅的 报批和登记制度。

第六十八条  基本建设档案的立卷工作由基建处负责。工程建设完成后,基建处将整理后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及校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负责校内归档资料的鉴定、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十章   检查与监督

第六十九条  各参建部门应加强行使职能职责过程中的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对基建项目进行全过程检查和廉政监督。

第七十条  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和监督,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对重点基建投资项目的专项稽查、发 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设工程指挥部应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纪委办公室(纪检处)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 报。

第七十二条  学校参与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能职责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督促参与学校基本建设的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十三条  基本建设各个环节中,严格依据合同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内外勾结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大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和人员,将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经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