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云南民族大学章程》《关于深化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民族大学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机构编制设置的通知》(云民大党发〔2023〕56 号)《中共云南民族大学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部分机构编制设置的通知》(云民大党发〔2024〕29 号)精神,为推进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内涵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检处(纪委办公室)是学校党政综合管理部门,为正处级机构。
第三条 纪检处(纪委办公室)牵头负责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三)受理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检查和处理本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
(四)开展党风党纪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负责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建立学校中层干部廉政档案。
(五)完成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纪检处(纪委办公室)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室
(三)审查调查室
(四)党风政风室
(五)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五条 纪检处(纪委办公室)人员编制控制数为 15 名,科级职数 5 名。
设置岗位:
纪检处(纪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领导职数5名,正副主任( 2 正 3 副)。
正处级2名,其中设纪委专职副书记(正处级)1名,纪委副书记兼纪检处(纪委办公室)处长(纪委办公室主任)1名。
副处级3名,其中设纪检处(纪委办公室)副处长(纪委办公室副主任)2名,监察专员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
正科 5 个;其他 4 个。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南民族大学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云南民族大学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