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竞争性比选采购管理规程
(试用)
第一章 总则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比选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通过发布采购信息,或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特定采购项目提交响应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且符合竞争性比选条件的情形。
第二章 采购方式定义
第四条竞争性比选采购是一种介于公开招标与询价采购之间的采购方式,要求采购人至少邀请3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通过综合比较各供应商的报价、质量、服务、技术等因素,选择最优供应商。
第三章 适用项目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
1. 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2. 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采购标的物来源单一,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采购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采购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报资产经营公司决策批准、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函、接收响应文件、组织评审、书面通知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七条 采购公告或邀请函应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要求、预算金额、供应商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
公告或邀请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从要约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含要约文件发售期)。要约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要约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比选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比选文件售价依据。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要约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要约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要约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供应商应当按照要约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当在要约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比选,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比选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比选过程和结果。
第五章 竞争性比选流程
第九条 竞争性比选流程包括:
1.准备阶段: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需求,确定评审标准和方法。
2.公告发布:通过指定媒体或渠道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特定采购项目提交响应文件。
3.响应文件提交:供应商按照要求提交响应文件。
4.文件审查:对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其完整性和合规性。
5.评审:组织评审小组,按照既定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6.结果公示:公示评审结果1个工作日,或书面通知参与的供应商评审结果。
7.发出中选通知。
8.合同签订: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比选文件与评审
第十条 比选文件应包含采购项目的详细需求、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合同条款等内容,确保供应商能够充分理解并响应。
第十一条 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据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 供应商资格与保证金
第十二条 参与竞争性比选的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行业资质证书等。
第十三条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要求供应商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保证其参与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和诚信度。保证金在采购活动结束后按规定退还。
第八章 评审小组组成与职责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得少于3人。评审小组成员应与采购项目无利害关系,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比选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比选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比选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比选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熟悉采购文件,掌握评审标准和方法;
2.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审响应文件;
3.提出评审意见,推荐成交候选人;
4.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5.保守评审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要约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第十七条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5.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第十八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单位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