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印章的刻制
第二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须报学校领导审批。
(一) 公章、培训专用章等,分别经公司领导、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报请学校综合办公室按规定刻制。
(二) 公司法人个人名章、财务章等根据工作需要由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办理刻印手续。
(三)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第三章 公司印章的使用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用章。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由综合办公室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第五条 公司法人个人名章由法人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财务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第七条 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由公司领导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 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专业人员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第九条 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 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 未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 非公司员工或与公司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空白的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纸张等。
第四章 公司印章的管理
(一) 公司印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二)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 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四) 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 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六) 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公司印章出差的,须经公司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携带印章外出。
第十二条 公司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
第十三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公司印章的停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一) 公司名称变动。
(二) 印章使用损坏。
(三) 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如遗失公司基本印章时必需按规定登报申明。
(四) 印章停用时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五) 印章的更换
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印章停用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核准后,上报学校领导并按批示处理,向学校党政办公室申请新的印章。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拟制,执行总经理批准后从2024年10月21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解释权归云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