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云办发〔2017〕9号)及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智库建设和优秀成果奖励等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放管服”结合、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类别特点,项目资金采用事前资助、后期资助和绩效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项目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省级社科类管理部门及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规划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实施云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项目资金的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二)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编制和实施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加强项目库建设;
(三)受理项目申请,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拨付项目资金、管理立项项目、鉴定验收成果、推介研究成果等;
(四)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申请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要强化法人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项目资金;
(二)建立完善单位内部的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
(三)审核预算项目,督促项目负责人开展和完成项目研究,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和开展绩效自评;
(四)配合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开展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申请项目所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相应学位。
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在申请截止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于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申报相关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对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或两种评审方式分别进行。具体评审方式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确定。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评审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项目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决定予以资助的,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及项目责任单位;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通过一定方式通知项目申请人及项目责任单位。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及港澳台专家来本省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相关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统筹使用。
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根据云办发〔2017〕9号文件,参照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等制度,结合科研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管理办法。对于野外调研考察发生的差旅费,可实行总额包干制,具体开支范围和标准,可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统计范围,实行区别管理,不受零增长限制。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要制定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采购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应当从严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发放标准参照《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云财评审〔2016〕41号)执行,其中,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每人次/每项不超过200元;以网络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100元。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据实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宣传推介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校对费、编辑费、编审费、印刷费、阶段性成果出版费、成果宣传推介费等。
上述费用按照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八)其他费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项目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5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对于科研规模较小的项目(经费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可采取后补助方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可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项目责任单位应制定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
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的优秀成果,以及被中央和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可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后期资助和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后奖励。
第四章 预算编制、执行与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编制应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部分,自筹资金应为货币资金,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二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及时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批准后的项目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调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因项目合作研究单位预算安排变化或增减项目合作研究单位需要调剂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若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预算支出。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责任单位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应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单独核算。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党政部门等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宣传推介费等,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社科类学术团体、其他企事业单位等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管理部门按规定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并组织再次鉴定的,鉴定费从项目“其他费用”中调剂列支。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及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等。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项目资金划拨单位并及时上缴省财政,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社科项目研究。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项目资金划拨单位并及时上缴省财政。
项目研究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或项目责任单位信用评价较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项目资金划拨单位并及时上缴省财政。
第三十条 对于因严重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行为被撤销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在接到有关通知后冻结经费开支,将项目全部资金追缴,在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项目资金划拨单位并及时上缴省财政。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可探索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费用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项目资金,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执行和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分年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建立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制度,构建既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又适应科研创新规律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评审,强化科研项目跟踪管理,注重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每年抽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作为对项目责任单位信用评级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管理部门、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申报、下达、使用、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情况的日常监管,每年选取一定量的项目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三)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四)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七)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八)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九)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十)其他的严重违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项目拨款、追回已拨资金或剩余资金、终止或撤销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倒查追究制度。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承诺机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和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立项目鉴定评审和资金管理使用信用管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评审专家在项目鉴定评审及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信誉不良者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保密要求不宜公开外,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开项目资金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应当在单位建立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绩效支出、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7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1日止。云南省科技计划中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软科学)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州(市)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