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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6-24    作者:     来源:     浏览:

一、总

第一条 为落实《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研究和发展规划》,做好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管理工作,提高研究基地的科研水平和成果质量,促进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基地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服务。

第三条 研究基地是针对我省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平台。研究基地要在规范学术研究、产出创新成果、推进学术交流、培养创新团队、带动学科建设、促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承建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基地建设,加大支持力度,把研究基地建设成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研究基地以重点项目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培养、研究条件改善为建设重点。

项目研究应当以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要内容,为省委、省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基础理论研究要瞄准学科前沿。

学术交流活动应当不定期组织与省外、国外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互访,组织学术讲座、学术交流活动,探讨学术前沿理论和实践问题,力求增进了解,增强互信,形成共识,掌握国际国内研究动态。

人才队伍建设应当以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理论创新人才、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为重点, 使研究基地具备合理的科研梯队结构。研究基地科研人员的组建配备以承建单位为主,吸收其他单位相关学科的优秀研究人员参加,并注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发挥学术交流窗口作用。

研究条件改善以研究基地所在单位投入为主,以改善研究环境和条件为目的,重点加强图书资料、仪器设备、信息网络设备以及办公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建设。 

二、基地管理

第五条 研究基地的产生,由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面向全省有研究能力的实体单位招标,全省社会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根据自身的科研条件、学科优势及队伍状况提出相应的承建申请,经省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后,报省委宣传部审批挂牌。

第六条 研究基地实行两级管理制度,即省社科规划办对研究基地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主要负责研究基地的申请评审、科研项目和首席专家人选的确定、研究项目的年度评估、科研专项经费的划拨和监督使用、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和验收等管理工作;研究基地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研究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审查研究基地的建设计划,并对研究基地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 研究基地设基地负责人1名,应为申报单位副职以上领导,负责研究基地的全面建设工作,组织完成基地建设的各项任务。研究基地设不少于6位首席专家组成的首席专家团,其中三分之一的首席专家必须是本单位以外的专家组成。设首席专家召集人1名(必须是本单位有学术影响的专家),负责组织课题研究、学术研讨等工作,承担实质性的研究任务。基地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具体承建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落实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设联络员1名,由科研(技)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定期向省社科规划办通报本研究基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工作及科研信息,落实省社科规划办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 研究基地实行年度检查与项目验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每年度省社科规划办向研究基地下达专项研究项目,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拟定,或由研究基地提出项目论证报告,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对研究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研究基地承担的专项研究项目具有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参照《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组织实施不力且问题较多的研究项目,省社科规划办有权调整或终止研究项目的进行,直至追回已资助的经费。

    第十条 研究基地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本年度基地建设和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报省社科规划办,并将年度工作报告作为考核基地的一项参考指标。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因故需要对研究项目和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须提交书面报告,经研究基地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已命名的研究基地,按照《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评估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评,实行动态性管理,对专家组投票合格,但平均分低于65分且有1票反对的基地,将作出减半或停止拨款限期一年的整改处理;对整改期限满仍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效果甚微的研究基地,视为不合格研究基地,将作出取消基地资格的处理。

三、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项目经费投入采取省社科规划办专项拨款、建设单位安排配套经费以及研究基地自筹经费相结合的方式,承建单位对研究基地经费投入要给予不低于省社科规划办研究经费1:1比例的配套,用于基地组织的项目研究、基础设施建设、学术交流等工作,鼓励研究基地面向社会积极筹措研究经费。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研究基地给予的经费投入以项目为依据,经费跟项目走,分两次拨付,项目获得批准立项拨付60%,项目鉴定验收后再拨付余款。

第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下达给研究基地的研究项目,确定每年度给予研究基地的经费支持数额。省社科规划办下拨的经费只用于研究基地的项目研究。

第十六条 研究基地获得的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主要用于省社科规划办组织专项研究以外的其他研究,也可用于开展学术活动,还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信息网络设备、图书以及办公设备,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范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四、成果验收和推广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项目研究完成后,课题组应及时提交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科研成果和课题总结报告。省社科规划办参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组织结项鉴定,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位同行专家(原则上具有正高职称)按照设定的《省社科基地课题鉴定表》内容进行匿名鉴定后,再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客观、公正地对成果作出鉴定,努力提高成果质量。

第十八条 凡研究基地项目经费资助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在发表或出版前,相关部门要对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在符合出版著作相关规定时才能出版,同时还须注明“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经费资助”字样,其著作权由省社科规划办和作者共同享有。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课题的中期检查,参照《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承担研究基地课题的负责人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鉴定结项审批书》时,同时提交成果简介、咨询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本各一份。研究基地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上报省社科规划办推广。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研究基地和基地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