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离退休工作处处办公会的质量与效率,做到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关于部门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离退休工作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离退休工作处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离退休工作处处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工作的决策会议,对涉及离退休工作处行政管理和日常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
第三条 离退休工作处处办公会由处长主持或由其委托的副处长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或推迟召开。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处长、副处长、书记、副书记及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出席会议,各科科长、部门工会主席、办公室秘书列席会议;议题所涉及相关人员临时列席会议。
第五条 处办公会主要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校党委、行政决定的实施方案。
2、研究处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涉及行政工作项目的具体实施意见。
3、研究决定行政班子工作分工、岗位职责等行政工作事项。
4、研究安排在职职工年度岗位履职考核工作。
5、研究安排离退休职工各类活动的组织和日常服务工作的开展。6、研究拟提交处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1)研究提出部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定大额资金支出项目。
(2)研究部门重大资产管理和处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设立和安排。
(3)研究部署离退休工作处行政工作、制定年度行政工作计划。
(4)研究各社团年度工作计划和大型活动方案。
7、研究拟提交处党委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1)研究部门各项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
(2)研究部门行政方面各类评优及先进人员的上报名单。
8、研究落实校党政领导和主管领导交办的事项。
9、研究决定提交处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六条 处办公会议题由分管处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审定。提交的议题应充分调研、论证和听取意见后提出可供处办公会决策的方案和建议。
第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对于重要议题,应在会前进行充分酝酿。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会议纪律
第八条 处办公会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涉及重大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方可举行。
第九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讨论研究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与会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报告情况,然后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的意见,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向未到会人员通报会议情况和决定。
第十条 处办公会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
第十一条 对于有重大意见分歧暂不能作出决定的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有时限要求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作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处办公会的事项,处行政领导可临时处置,但事前需向处主要领导汇报,事后应及时向处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格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凡会议讨论内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时,该与会人员必须回避。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处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原则,由分管处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贯彻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处办公会报告。
第十六条 凡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逐级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七条 在执行会议决定的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行政主要领导或分管处领导报告;确需复议的事项,经分管处领导提出调整的意见建议后,再次提请处办公会讨论和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征得多数会议成员同意作出适当调整后执行,并向下次处办公会报告。
第十八条 处办公室(综合科)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后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在本部门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如上级组织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云南民族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