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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工作处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云南民族大学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离退休工作处党委科学决策、规范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云南民族大学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稿)》(云民大规【2018】37号)等规定,结合离退休工作处党委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离退休工作处党委(以下简称处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领导部门工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处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处党委实行党委会议议事制度。凡属二级党组织工作职责范围的议题由处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处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处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研究决定处党委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处党委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工作。

(三)研究决定处党委党支部建设及党员队伍建设,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委员选拔任用,干部及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四)研究决定本部门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五)研究决定本部门工会等群众组织方面的工作。

(六)研究拟提交处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1、部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2、部门机构和岗位设置、调整,教职工招聘计划、各类人员岗位聘任。

3、部门考勤管理、年度考核及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工作。

4、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工作。

5、离退休教职工困难补助的审核发放工作。

(七)研究决定处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确定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处党委书记确定。处党委其他成员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需提请处党委会研究讨论的问题,由党务干事汇总后报书记审定。

第七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通报情况或分发有关材料;对于重要议题,会前应进行充分酝酿。

第八条 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处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或推迟召开。

第十条 参加处党委会议人员为处党委全体委员;非党委委员的处领导、党务干事、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所涉及的相关人员、支部书记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处党委委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然后展开讨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的意见,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向未到会人员通报会议情况和决定。

第十四条 处党委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

第十五条 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 处党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处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根据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班子分工组织落实,党务干事负责传达、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处党委书记汇报。

第十凡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逐级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 在执行会议的决定和决议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处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确需复议的事项,经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的意见建议后,再次提请处党委会讨论和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处党委书记征得多数会议成员同意作出适当调整后执行,并向下次处党委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党务干事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后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在本部门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云南民族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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