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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工作处关于贯彻落实《云南民族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处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云南民族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稿)(云民大规【2018】38号)的相关精神,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离退休处党政联席会议是本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协调运行、共同负责的要求议事决策。

第三条 离退休工作处党委领导班子和行政领导班子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部门各项工作。处党委领导班子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和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处工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处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处行政领导班子全面负责本部门行政管理和日常服务工作,全力支持处党建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活动组织方面,为处党委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部门重大事项,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离退休工作政策的具体措施;学校重要决定、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职工队伍建设规划等事项。

(三)研究决定本部门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四)研究决定本部门管理服务、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细化、专项经费预算细化、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教职工绩效考核、福利及奖金的分配方案。

(六)研究决定拟报请学校审定的本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方案。

(七)研究决定拟报请学校审定的本部门教职工年度考核、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等事项。

(八)研究决定本部门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九)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凡涉及本部门制度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按照《离退休工作处关于贯彻落实< 云南民族大学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的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办法,由处党委会议先研究提出意见,再提交处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六条 处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处党委书记、处长或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处长和议题涉及分管领导商议确定。

第七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通报情况或分发有关材料;对于重要议题,会前应进行充分酝酿。

第八条 凡未经会前商定的议题,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

第九条 处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条 处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书记或处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书记或处长又不在时,也可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副处长主持。

第十一条 参加处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所涉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处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处党政联席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

第十六条 处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在作出决定时,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经向分管校领导报告,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行讨论决定。

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向未到会人员通报会议情况和决定。

第十七条 处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或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

第十八条 会议要求保密的有关内容,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十九条 处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凡经处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党政班子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对不执行、拖延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处办公室(综合科)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后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在本部门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如上级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云南民族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委员会

                      云南民族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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