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通过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为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筑牢科学思想基础,提供学业指导和服务,规范本科生学业导师(以下简称“学业导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全员学业导师制,承担学业导师工作是学校在岗教师的基本职责和义务,是教师职称评审、年终考核和聘期考核、岗位聘任、进修访学、先进评选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三条 学业导师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尊重、热爱、关心学生的成长成才,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相关学科与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熟悉专业社会需求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三)原则上学业导师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担任。学院应加强对学业导师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学院可遴选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担任学业导师助理,协助学业导师开展工作。
第三章 学业导师职责
第五条 学业导师应持续关注学生的学业状况,针对学生的学习特点和发展需求,在专业认识、学业规划、学习方法等方面加强指导,引导学生更好成长成才。具体职责有:
(一)正确价值观引导。以严谨的治学态度、高尚的职业道德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热爱集体、关心社会。
(二)学业规划指导。注重学生学业能力培养和个性健康发展,指导学生进行学业规划,帮助学生科学合理安排学习计划、学习进程和发展方向选择;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督促学生按学习计划完成学业。
(三)专业引导教育。围绕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教育,介绍专业方面的最新动态、学科理论和实务的新变化,帮助学生认识和了解专业和学科特点、专业培养规格和要求,增强专业自信心,培养学生专业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
(四)学习进程指导。指导学生选课,帮助学生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指导学生见习、实习;解答学生学习问题,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学风,培养学生良好的专业素养;针对学生个性化需求,引导学生合理选修课程或辅修专业等。
(五)学业帮扶。关心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习心理,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分析,帮助学生解决“学什么、怎么学”等重要问题,关心学生的生活, 关注和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指导学习困难学生,帮助学习困难学生分析存在的问题,指导其不断改进;做好受到学业警示学生的帮扶,帮助其制定学业改进计划,提供必要的学业指导。
(六)科研引路。积极鼓励学生开展读书活动,参加高质量精品课程学习和高水平学术讲座等;指导学生开展文献检索、资料查询、文献综述、撰写读书报告和课程论文等相关工作,为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奠定基础;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实践活动,鼓励、指导学生参与各类竞赛,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为有志继续深造学习的学生提供方向指导。
(七)管理制度学习。指导学生学习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给予学籍管理、考试管理、学位授予等政策解答。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原则上每位学业导师指导学生人数最低不少于2名,最高不超过10名。
第七条 学业导师为学生提供全程学业指导,学院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统一为新生指派学业导师,至学生二年级结束后完成第一阶段指导任务;高年级学业导师由学院在学生三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组织完成第二阶段学业导师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学业导师受聘后应在10天内与学生见面,了解被指导学生的情况。学业导师要经常指导学生,并填写《云南民族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手册》相应内容。
第九条 学业导师工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对每位学生的指导每月不少于1次,参加学生集体活动或集体交流(含讲座)每学年不少于1次。学业导师可通过专题讲座、座谈讨论、个别谈心和电话、网络等交流形式,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和学习情况,指导并解答学生在成长成才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学业导师应保持相对稳定,特殊情况下,经学生本人申请或学业导师要求,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备案,方可更换学业导师。
第十一条学业导师工作应有年度工作计划、有过程指导记录、有工作总结,指导要有成效。《云南民族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指导手册》由师生填写指导内容,是学业导师指导学生的重要依据,每学年结束由学业导师提供给学院,并存入学业导师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学业导师应参加校院组织的学业导师培训活动和学业导师工作会议,及时反馈所指导学生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 学生若无故不参与或不配合,学业导师应及时上报学院,学院应针对具体情况及时协调处理。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担任学业导师,作为学校教师的基本职责纳入年度岗位履职考核内容。同时,作为学校教师职称晋升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学业导师考核侧重指导学生过程和效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原则上学业导师考核指标中,学院考核工作小组评价占30%,学生评价占30%,教务处(课程教师学生中心)评价占40%,学校对学院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考核为优秀的学业导师,同等条件下在岗位聘任、进修访学、先进评选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考核为不合格的学业导师,当年年度岗位履职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同时取消本年度的学业导师工作量核定。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的聘任、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对学生的指导,按照每学期1.5学时/生的标准课时核定教学工作量。
第十九条 实行学业导师工作会议制度。学院应定期召开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会,督促学业导师工作、组织经验交流,不断完善学业导师制。
云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