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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14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管理工作,依规合理地使用和管理校园卡,维护学校和师生权益, 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发的兼有身份认证、电子证件和电子钱包功能的介质,可以在所有安装校园卡终端使用,具有在食堂、超市、水电、沐浴、校园网络、医院就诊等校园消费及图书借阅、门禁身份识别等功能。

第三条    校园卡系统和设备是学校的重要资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务必自觉维护资产安全。严禁仿冒和伪造校园卡,严禁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和密码。凡属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校园卡种类和申领

第四条 校园卡分为学生卡、教工卡和临时卡三大类。
(一)学生卡。学生卡发卡对象为在校全日制学生(含本专科生、预科生、 研究生、外国留学生等)、校级培训学员(含民族干部学院、瑜伽学院培训学员等)、附属中学学生等。
(二)教工卡。教工卡发卡对象为学校教职工(包括学校在编在职职工、学校统招编制外人员、预聘制博士、返聘人员、学校授权部门聘用编制外人员和经人事处特别认定的其他人员等)。
(三) 临时卡。临时卡发卡对象为经学校批准、与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存在临时性工作关系或从事短期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校园卡申领

(一)学生卡。首次办理的新生, 由负责各类学生招生工作的部门(学院)统一提供学生名单,交由财务处集中办理,并由所在学院集中发放。学生卡的使用期限以不同类别学生的学制为准。若延长学制的,需由学生本人持学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首次办理免收工本费,遗失补办新卡的,须缴纳工本费。
(二)教工卡。新进教职工首次办卡时,需填写《云南民族大学校园卡申请表》,凭人事处开具的报到通知单,由个人到财务处办理发卡。教工卡的使用期限与持卡人在校的工作期限一致,为长期有效。首次办理教工卡免收工本费,遗失补办新卡的,须缴纳工本费。附属机构聘任人员办理教工卡的,由附属机构参照学校规定审批。
(三)临时卡。办理临时卡,需由申请人或校内业务对接人员所在部门填写《云南民族大学校园卡申请表》,经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批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作函等)报人事处核准,到财务处办理发卡。临时卡的有效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最长不超过 1 年。若超过有效期仍需使用的,需向人事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办理临时卡需
交纳卡片工本费,校园卡工本费标准以学校向物价部门报备的收费价格为准。
                                                            第三章 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软硬件平台的建设、管理与安全,按月提取数据报财务处和人事处备案,确保数据准确和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制卡补卡发卡销卡等事项,财务处负责校园卡经费结算等,确保校园卡正常使用。

第八条 人事处负责教工卡申领人员的身份认定、权限确认等事项。

第九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核对食堂、超市、水电、沐浴、校园网络、医院就诊等校园消费等消费数据。

第十条 学校内部具有招生职能的部门(学院)负责确认并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各层次学生、学员的身份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的附属机构负责对其教职工的身份认定、权限确认以及销卡等事项。各部门(学院)的管理职责随学校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变动而调整。
                                                            第四章 校园卡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卡使用原则
(一)校园卡办理按照“一人一卡”原则,任何人不得同时持有多张校园卡。
(二)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或转借他人使用。 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持卡人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校园卡,避免卡片损坏、遗失和卡密码泄露。因个人原因导致校园卡保管不善造成校园卡资金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交送学校相关部门或联系归还对方。不及时归还并恶意使用他人校园卡,给持卡人或学校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任何人不得将校园卡寄存于消费商户,一旦发现,将予以没收,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校园卡日常运行
(一)充值。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需先充值后消费,个人校园卡内资金不计付利息。持卡人可使用自助服务终端、 支付宝、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或到校内充值点现场办理等多种方式充值。
(二)挂失和补办。若校园卡丢失,持卡人应及时使用自助服务终端办理挂失,也可持个人有效证件到校内充值点现场办理挂失。挂失后补办校园卡需交纳办卡工本费。校园卡工本费标准以学校向物价部门报备的收费价格为准。
(三)注销和余额清退。因毕业、退学、开除等各种原因终止学业而离校的学生,由学籍管理部门(学院)在学生离校前提供学生变动情况,由相关部门办理学生卡注销手续,并清退余额。因减员(调离、辞职、退休等)等因素而终止(或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 须凭人事处出具的通知,到相关部门办理销卡、权限变更、注销、 清退余额等手续,否则人事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校园卡使用情况实行月审制度。每月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核对当月消费数据并分别报送财务处和人事处进行审核, 方可支付。如发现异常,及时核查并处理。

第十五条 对校园卡办卡信息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年末,财务处根据人事处和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学院)提供的教职工及学生信息,对校园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对、信息变更,并对已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校园卡作注销处理。

                                                            第五章 商户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可申请成为校园卡商户,经批准后可按学校确定的校园卡使用范围进行交易管理和结算。除按规定需由学校承担校园卡设施设备费用投入外,新增经营商户所需的校园卡设施设备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校园卡商户划分为学校收费户和经营商户两种。学校收费户是指按规定面向校园卡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的学校各业务管理部门,包括信息与网络中心、图书馆、校医院等。 学校收费户由具体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批,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建档及开展相关业务。 经营商户是指在校内开展各项经
营服务的单位,包括食堂、商店、超市等。
第十八条 经营商户结算管理
(一)建档。新增经营商户需填写《云南民族大学经营商户结算建档申请表》,经经营管理部门审批后建立结算档案。结算档案一旦建立,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商户由经营单位严格依照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如实填写申请表,报经经营管理部门、财务处、信息与网络中心审批同意后建档。
(二)结算。 经营商户通过校园卡系统产生的交易款项统一由学校财务处管理,并定期核对账务数据、办理资金结算。各经营商户通过校园卡系统交易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各经营商户必须遵守学校规定的资金收取方式和结算流程, 否则将按违约处理。为确保账务数据和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商户必须实时检查消费终端的网络连通性,确保所有消费数据及时上传至校园卡管理系统。若相关系统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且商户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学校信息与网络中心。若因商户不按规定正确使用校园卡系统造成的损失,由各商户自行负担。经营商户原则上按月结算交易款,交易数据需经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审批后方能办理结算。

(三)设备管理。 经营商户在经营期间应自觉维护好校园卡设施,
不得随意改变设施用途, 不得私自关机或移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在校园卡网络系统接入有关设备和终端。 若根据经营需要确需增加校园卡设施设备,需填写《云南民族大学经营商户增设卡机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
(四)注销。 经营商户终止校内运营的,应在运营终结后一个月内填写《云南民族大学经营商户注销申请表》提出注销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批,并交验校园卡设施设备。若学校投入的校园卡设施设备存在人为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经营商户的身份认定,审核商户建立、变更和撤销等结算信息变动,管理和监督商户的经营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9年 4月 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 财务处等负责解释。

附件: 

1.云南民族大学校园卡申请表

2.云南民族大学经营商户结算建档申请表
3.云南民族大学经营商户增设卡机申请表
4.云南民族大学经营商户注销申请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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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民族大学校园卡申请表.doc 37376 doc 2019-07-12 下载
2.云南民族大学经营商户结算建档申请表.doc 38400 doc 2019-07-12 下载
3.云南民族大学经营商户增设卡机申请表.doc 39424 doc 2019-07-12 下载
4.云南民族大学经营商户注销申请表.doc 38912 doc 2019-07-12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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