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包含学校出资成立的企业及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及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校成立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2人,由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委员若干人,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九条 审计处是学校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同时,审计处承担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在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数量相当的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服务,涉密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得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情形除外。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做好审核复核工作,对采用的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负责,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学校应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二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学校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所属单位接受上级部门审计或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应主动向审计处报告有关情况;
(十二)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健全工作评价制度,全面提升审计质量。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的类别,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应审计规定。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明确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方案,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并在开展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人员)。被审计单位(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开展审计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督盘点、访谈、调查、发函询证、计算、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研究和核实被审计单位(人员)的书面反馈意见,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组织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对涉及复杂问题的,可以提请学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审计报告报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并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处。学校应当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并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内部审计档案。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内部审计档案应当包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项目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等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和整改证据等审计资料。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校内巡察、组织人事、财会监督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行政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南民族大学内部审计办法》(校发〔2005〕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