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激励研究生充分发挥在教学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等学校助教制度的意见》(云高教[2012]13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 “三助”岗位包括助管、助教、助研。助管是指研究生在各培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从事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管理实践工作;助教指研究生在完成必要的教学实践任务以外,受聘兼任教师的教学助理,从事本专科生的作业讲评、疑问解答、实验、实习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和非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的教学等工作;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或研究团队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研、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培养管理和学位教育、各培养单位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研究生的能力和需求等情况进行统筹规划,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四条 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应为云南民族大学在标准学制期内的全日制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必须是遵纪守法、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家庭经济困难及少数民族的研究生。与学校合作培养,在校外开展研究工作的研究生一律不得获聘“三助”岗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年度工作方案,向学校申报“三助”经费的预算,审定“三助”岗位指标和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评估“三助”工作的年度总结等工作。
第六条 每年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评审、考核费由研究生院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审批使用。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所)领导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组织开展,工作组具体负责开展本单位的“三助”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招聘、培训、考评、发放酬金等)。各培养单位须制定“三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本单位“三助”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执行。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聘用
第八条 研究生的助教岗位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教学需要申请设置,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研究生的助研岗位由其导师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设立。助管岗位和助教岗位数量一般不能超过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的15%,助研原则上不限岗位数。
第九条 研究生院每年1月份核定并公布当年各培养单位的助管和助教岗位设置数。研究生院及其它机关单位的助管岗位数根据需要单列。研究生院汇总核定所有岗位后,在各培养单位公布招聘计划。
第十条 “三助”岗位聘期原则上为一学年或一学期,由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具体聘期后,报研究生院核批。聘期届满可以续聘,但应当重新履行相关聘用手续。聘任助研岗位的研究生需与所聘导师签订聘任协议,报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备案。“三助”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聘用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向各培养单位“三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云南民族大学“三助”岗位申请表》。
2.选拔。由各培养单位工作组对报名学生进行选拔,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名单。
3. 聘用。研究生院审批后,至少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即可聘用上岗。
4.研究生院及其它机关单位的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院直接公开选聘。
第四章 津贴标准与发放
第十二条 岗位津贴的标准。
1.根据研究生院或各培养单位审核认定的工作情况,由研究生院核准助管的具体津贴标准。硕士助管每个月发放300—800元,博士助管每个月发放500—1000元。
2.根据各培养单位审核认定的工作量情况,由研究生院核准助教的具体津贴标准。硕士助教每个月发放200—800元,博士助教每个月发放500—1000元。原则上助教的实际工作时间每周至少为10学时。
3.研究生的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或科研团队通过科研项目资助,每月津贴不少于300元(特殊学科经研究生院核准可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及具体助研的月数发放)。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助研每人每年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性助研津贴,奖励性津贴的总额不超过学校当年“三助经费”总额的20%。该项津贴经导师同意后学生自主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核推荐后,由研究生院评审确定奖励名单,公示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发放。
第十三条 岗位津贴的发放。
1.助管、助教岗位的津贴及助研的奖励性津贴从学校“三助经费”的预算中开支。助管、助教岗位的津贴按月发放,每月5日前,各单位向研究生院报送上一个月的津贴发放表,研究生院核准后报财务处发放。
2.助研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为导师、科研团队或用人单位自筹,发放具体标准和方式根据助研协议确定。
3.所有津贴的发放都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五章 培训、考核及其它
第十四条 所有第一次担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均须参加培训,通过考察后方可上岗。根据岗位性质的不同,所聘研究生应分别接受校级培训、院(所)系级的培训及主讲教师的专门培训,培训方式可采用组织培训课程、提供自学材料和资源、组织小组学习讨论、聘请专家讲座咨询、问卷等。学校、聘用单位、研究生导师和主讲教师都有责任做好研究生“三助”培训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各培养单位要组织对所聘研究生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评。考评方式包括主讲教师评估、研究生助教自评、学生对研究生助教评价等,在此基础上,各培养单位“三助”工作小组认真填写《研究生“三助”工作考核表》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确定考评等级,并结果汇总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解聘。
已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停止聘用:
1.因研究生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2.获聘研究生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学业;
3.获聘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
4.获聘研究生工作不投入、工作态度不认真;或工作有重大失误并带来不良影响;
5.有学术不端行为;
6.获聘研究生提出解除聘用协议等。
第十七条 承担助管、助教和助研工作的研究生在评优评奖的量化考核中给予加分。研究生不能同时兼任助教、助研、助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2014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