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优质生源的吸引力度,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2013]219号)以及《云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且取得学籍的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分学年评定。
第四条 学校可根据经费筹措情况、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及覆盖面做动态调整。
第二章 参评基本条件及资格
第五条 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遵守云南民族大学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参与学业奖学金申报的类别。在攻读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申报学业奖学金;进入攻读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申报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学年内不得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已评审通过的中止发放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二)新生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
(三)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四)考试作弊者;
(五)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六)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七)超过本专业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者;
(八)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缴纳学费及住宿费者;
(九)未按规定进行学籍注册者;
(十)学校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部)、财务处、科技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成员的“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校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研究生院(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等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学院(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学秘书或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委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研究生申报、审核、初评、公示、推荐工作。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参评范围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符合条件的全部博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为符合条件的全部硕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一年级博士生全覆盖不分等级奖励,其他年级的博士具体设置等级、标准、覆盖面及参评范围如表一;对符合条件的一年级硕士生以及其他年级的硕士研究生分一、二、三等进行评定奖励,具体设置等级、标准、覆盖面及参评范围如表二:
表一、博士生奖励标准(元)、覆盖面及参评范围:
年 级 | 等 级 | 奖金额度(元) | 覆盖面 | 参评范围 |
一年级 | 优秀生源奖 | 10000 | 全年级符合条件的100%覆盖。 | 第一志愿考生及推免生。 |
其他年级 | 一等 | 12000 | 15% | 基本修业年限内在读,具有中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
二等 | 10000 | 50% |
三等 | 8000 | 35% |
表二、硕士生奖励标准(元)、覆盖面及参评范围:
年 级 | 等 级 | 奖金额度(元) | 覆盖面 | 参评范围 |
一年级 | 一等 | 8000 | 根据生源比例确定,全年级符合条件的100%覆盖。 | 推免生。 |
二等 | 6000 | 其他第一志愿考生。 |
三等 | 3000 | 其它全日制研究生。 |
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 | 2000 | 少数民族学生。 |
其他年级 | 一等 | 8000 | 15% | 基本修业年限内在读,具有中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
二等 | 6000 | 50% |
三等 | 4000 | 35% |
(注: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金额度等同于学术型,覆盖面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情况由研究生院确定。)
第五章 名额分配、评定及发放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应兼顾各学科特点、招考情况、社会需求等因素。名额原则上向特色学科、基础学科、特殊专业学科倾斜,同时注重学科专业的结构,促使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依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及质量,按比例分配到各培养单位,并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两种类别进行划分,两类名额之间不可调配。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依据本办法并参照《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量化细则(评分表)》的量化考评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评审细则,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部)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期一次性发放半年额度的奖金;每年11月30日前发放完毕。2.5年学制的研究生第三年只发放半额奖学金,毕业后不再发放。提前毕业离校的研究生不再发放下一学期的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校评审领导小组每年9月份下达学业奖学金名额至各培养单位。新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各培养单位依据学生入学考试及报到注册情况评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报学业奖学金申请,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审细则组织评审。“学术新人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和其它单项奖的评审细则由研究生院(部)拟订,经“校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评委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委会提出申诉,评委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十九条 已获得其他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同一学年不能使用相同的成果材料申报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将作出相应调整: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退还硕士学制内获得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差额部分,以及博士阶段获得的所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参评学业奖学金,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参评;
(四)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须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