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和评审工作,更好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资助政策,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助学金管理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教财[2013]369号)文件精神和云南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云南民族大学学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硕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坚持综合考评的原则。申请参评的研究生应在思想道德、学习、科研、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和云南民族大学校纪校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综合素质优异。
(二)评比量化条件
各培养单位按照《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比量化细则(评分表)》的要求,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及操行表现、学术及科研能力、外语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量化考评,推选考评优秀的研究生。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对《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比量化细则(评分表)》制定补充细则,细则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优评条件
对少数民族研究生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的研究生进行加分奖励。
以上三项条件按量化评分的总分排序,在分配名额内择优推荐。
第六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包括出国实习、担任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志愿者、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出国学习或实习)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参评资格;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因私出国留学,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参评资格;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档案未转入学校及带薪攻读(在职)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不得参评;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的研究生不参评本项奖学金。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省政府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研究生在同一年度内不可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超出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评奖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课程成绩(包括学位外语、专业课成绩、公共课成绩)不及格者;
(四)考勤检查不合格者;
(五)考试作弊者;
(六)未按规定进行学籍注册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按期缴纳学费及住宿费者;
(七)学校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研究生院(部)综合考虑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质量、学科建设、新生报到率、毕业生就业率及学位点管理水平等情况,根据当年云南省教育厅下拨的名额核定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在按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人数比分配的基础上,适当向特色、优势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倾斜,发挥省政府奖学金在满足社会亟需人才培养方面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一条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部)、科技处、财务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成员的“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校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研究生院(部)负责人兼任主任,负责学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等相关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学院(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委会负责组织学生申报、审核、初评、公示、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比量化细则(评分表)》、《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供导师审核签字的申报支撑材料;
(二)由研究生导师进行推荐,填写《导师推荐表》;
(三)由研究生教学秘书或研究生辅导员审核所有材料并签名后,提交评委会进行初审和推荐;
(四)评委会在完成资格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从基本条件、评比量化条件及优评条件等方面对申请者进行综合测评,择优排序,确定本单位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最终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材料包括被推荐者的名单及其申报支撑材料);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评委会提交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给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委会推荐材料进行审核,上报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七)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云南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委会提出申诉。评委会应当在2日内研究并作出答复。若对评委会的答复仍存异议的,可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裁决,待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时一并对申诉进行研究,并于会后作出答复。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收到上级部门下达的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款项以及审批批复后,按有关规定,由研究生院(部)统一报财务处一次性全部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七条 奖金发放原则上不发放现金,直接发放至获奖研究生银行卡。
第十八条 获奖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和颁发,并将研究生获得省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奖学金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遵守财务制度与纪律,对奖学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二次分配,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在奖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者,学校视情况取消其申请或评定资格、停发或追回所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