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 220号)文件及云南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相关文件的要求,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在籍在读所有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的全部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学习期间。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预算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3000 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 元。
第五条 按上级部门建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准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学校将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学校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全校的资助名额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为准。
第三章 发放管理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预算申报,并依据上级部门文件审定各培养单位资助名额。
第九条 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发10个月。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各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院报拟资助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研究生院汇总向财务处报送发放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财务处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发放助学金。在一学期内如资助情况有变动,各培养单位应及时向研究生院报批更改。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获国家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该按时缴纳学费。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全面统筹和协调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和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财务制度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定额发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2014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