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机制,切实提高学校博士研究生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教研 〔2020〕9 号) 和《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教发〔2021〕7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是指由考生提出申请,导师及学院(所) 审查、 考核后, 经学校审定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选拔方式。
第三条 “申请—考核”制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选拔方法,全面深入地考察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选拔出综合素质优秀、创新潜质突出的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考核”制坚持“择优选拔、 保证质量、 宁缺毋滥”的原则,建立招考过程监督保障机制和招生导师动态调整机制,保证选拔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申请—考核”制属于学校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工作的一部分,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所)按一级学科(专业类别)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科(专业类别)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各学院(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博士生的申请、考核工作。
第三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学风端正,学业优良,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无违纪违法现象。身心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
第八条 已获全日制硕士学位的往届生或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录取当年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
第九条 英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不低于 425 分。
二、国家英语专业四级成绩不低于 60 分。
三、托福(TOEFL)成绩不低于 80 分。
四、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 5.5 分。
五、在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提供学位认证书。
六、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英语资格考试并超过最低控制线。
第十条 科研和学业水平要求:
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有较强的创新精神、科研能力和专业水平,前期科研成果符合各学院(所)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招生选拔分为申请、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综合考核、录取四个阶段。
一、申请阶段
(一)报名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博士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具体要求以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为准。
申请人须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规定的各项报考条件,同时还须达到各学院(所)“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所提出的相关要求。
(二)提交材料
申请人须按照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提交基本申请材料,并按照各学院(所)“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提交指定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毕业和学位证书(应届生提供在读证明) 、在学期间课程成绩单、各类外语水平考试证书或海外留学证明、已有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著作、科技奖励、专利等) 、各类获奖证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书、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提交开题报告或毕业论文初稿) 、各学院(所)规定以及考生自愿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
二、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
(一)资格审查
各学院(所)按照教育部招生文件、学校当年招生章程以及 本单位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审查考生基本报考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不得进入材料审核环节。
(二)材料审核
各学院(所)成立材料审核专家组,制定材料审核的要求和标准,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量化打分。材料审核的主要依据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申请者的学习经历和取得的成绩;从事报考学科领域的工作经历、科研成果;以及申请材料反映出来的考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所具备的专业知识、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等进行量化打分。材料审核成绩满分为 100 分,计入总成绩。
学院(所)根据材料审核成绩,按不低于 1:3 的差额复试比例确定进入综合考核人员名单(报考生源不足的专业视考生具体情况而定) ,经学院(所)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学院(所)网站上予以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通知进入综合考核的申请人参加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综合考核环节。
三、综合考核
(一)资格复审
综合考核前,学院(所)要安排专人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重点核查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与网上报名时填写的信息一致,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是否合格等。考生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留学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原件) 、应届生提供相关证明,外语水平证书原件、科研成果原件和思想政治审核表等申请材料以供报考学院(所)查验,学院(所)留存复印件备查。凡未进行资格复审或复审未通过者不得进入综合考核。
(二)综合考核方式及内容
各学院(所)成立 5 人及以上本学科(专业类别)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成(原则上申请人报考的导师须参加考核工作)的综合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 5 人,负责对考生的综合考核,考核可采取面试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各学院(所)根据本单位“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量化评分。综合考核包括专业基础考核、专业外语水平考核、综合面试考核、心理测试等环节,综合考核成绩不及格不予录取(未达到满分值的 60%为不及格) ,
若有学科方向(领域)没有合格生源,可从本学科(专业类别)其他方向(领域)调剂。各环节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1. 专业基础考核:考核内容为 1—2 门专业课。 专业基础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2. 专业外语水平考核:主要考核考生口语能力和专业外语文献阅读能力等。
3. 综合面试考核:主要考核考生的专业素质、逻辑思维、科研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和科研发展潜力等。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
4. 心理测试: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心理测试。
(三)成绩计算
总成绩包括材料审核、专业基础、专业外语水平和综合面试考核等,各学院(所)可根据学科(专业类别)特点确定综合考核成绩的各部分权重,各项成绩均按照百分制计算,并累计汇总成总成绩,详见各学院(所)“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
总成绩=材料审核成绩×30%+综合考核成绩(专业基础考核+专业外语水平考核+综合面试考核)×70%。
四、录取阶段
学院(所)按照各学科(研究方向)各导师考生总成绩排名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将拟录取名单及申请人的申请、考核材料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对审定后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教育部审核通过后,确定录取资格。
未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导师和学院(所)不得向申请人承诺录取。综合考核不合格、思想道德情况考核不合格以及未达到体检标准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招考过程监督保障机制。
一、集体决策制度。各学院(所)报考条件、考核及录取办法等由院(所)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在考生综合素质的多元考核中,各院(所)应建立集体讨论、集体决议、集体监督的专家组集体决策制度。
二、信息公开制度。招生政策、招生信息、招考办法以及录取结果等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接受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三、纪检监察制度。研究生院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考程序进行监督,保证招考工作的有效、有序运行。
四、申诉复议制度。建立健全校院两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公布申诉电话等联系方式, 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及时逐级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过程可溯制度。在做好各类考核纸质记录的基础上,对面试各环节全程录音、录像,保证面试的规范性和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 凡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考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学院(所)招生录取相关工作;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须遵守学术、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工作、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对于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导师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招生资格,并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出现问题的学院(所) ,将视具体情节给予暂停“申请—考核”招收资格、削减招生计划等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在申请和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博士研究生录取资格。
第六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专家组考核作用,尊重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自主权。
第十六条 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强化对申请人专业学术潜质和科研能力等方面的考核。采用多元化考察方式,确保录取生源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冲突之处均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