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学生纪律和考勤管理,促进校风校纪建设,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预科教育基地的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二条 上课实行双重考勤制度。任课教师和学生班长分别进行考勤,每周由班主任统计并在班上公布考勤,并报教学办公室按月统计汇总,经院领导审核后在全院公告。学期末汇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 早、晚自习、劳动、课外活动和其它集体活动,均由班主任或学生班长进行考勤,缺勤按规定折算成学时,按旷课处理。
第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学院集体统一组织的活动和外出校外时,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到期要销假。未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 学生请假(无论病事假),本人必须进行书面请假(病假附医院证明,事假必须写明真实原因或附有关证明),并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处理。
第六条 凡离校外出者必须请假。批假权限:1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3天以内,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审批;3—10天,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10天以上,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学生离校必须与家长取得联系方可批假,凡经批准的请假条统一交班主任存档。
第七条 双休日、节假日外出规定:双休日、节假日外出都必须向班主任报告并进行登记;周日晚7:00以前归校并由班主任点名,节假日最后一天下午5:00前归校并由班主任点名,不按时归校者,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按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病、因意外事故不能按时到校要持当地医院证明或有关部门证明,履行请假手续方为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事假超过30学时者,病假超过40学时者,不得参与评选各种先进。
第十条 在考勤与纪律方面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擅自离校、开学后无故不按时到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
1、3天以下(含3天,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
2、4天至7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8天至14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超过14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擅自离校论处,在同等条件下加重一级处分。(二)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达:
1、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规定,基地全体学生须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