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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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党员徽章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辑: 阅读次数: 日期:2019-04-12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组发电〔2019〕1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徽章的佩戴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佩戴党员徽章的对象

佩戴党员徽章的对象为全体党员(含预备党员)。

二、佩戴党员徽章的场合

党员在以下场合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一)党员参加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活动时;

(二)党员参加党内重大会议活动时;

(三)党员参加党组织举行的集体活动或集会时;

(四)党员参加党支部党日活动时;

(五)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时;

(六)学校的窗口单位和服务岗位党员在工作时间内;

(七)其他应当佩戴党员徽章的场合。

提倡党员在工作时间内佩戴党员徽章。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地方佩戴党员徽章。

三、党员徽章的佩戴要求

(一)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

(二)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与其他标识同时佩戴时应置于其他标识之上。

(三)不得佩戴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

(四)不得佩戴金、银等贵重材质制作的党员徽章。

四、党员徽章的管理

(一)党员徽章由党委组织部统一订购、发放给各二级党组织。不得按党员干部级别配发不同材质的党员徽章。

(二)党员要妥善保管党员徽章,如有丢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所在党支部申请补发。

(三)党员徽章限于党员佩戴,严禁出借、赠与非中共党员。

(四)党员被开除党籍、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时,应当及时上缴党员徽章。

(五)党支部书记要督促党员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全体党员要相互监督,使党员养成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良好习惯。

五、其他要求

各二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佩戴党员徽章工作,定期对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及时进行批评纠正;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云南民族大学委员会

                                2019年3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