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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中共云南民族大学管理服务部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编辑:zzb1 阅读次数: 日期:2026-06-11

 

中共云南民族大学管理服务部门委员会会议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管理服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管理服务部门党委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通过管理服务部门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讨论和决定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重要事项;

4.研究和部署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计划、党员队伍教育培训和组织处置、大额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使用(党委应根据实际明确具体额度标准)等重要事项;讨论、审批管理服务部门党委所属党组织党员发展工作。

5.讨论和决定管理服务部门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审批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研究和部署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管理服务部门所属机构、单位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三)加强党管人才工作,提升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和部署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管理服务部门工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决定须由管理服务部门党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管理服务部门党委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 党委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各处室各部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党委会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管理服务部门党委办公室。管理服务部门党委办公室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变动议题。

第十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数(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党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记录应当全面、规范、准确。党委会需使用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会议记录本,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字迹工整,完整准确地反映会议决策过程和决议。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核签发。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管理服务部门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管理服务部门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执行。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管理服务部门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以前,必须按原决议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管理服务部门党委制定,经管理服务部门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实施,管理服务部门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民族大学机关党委会议事规则实施细则》(机关党〔202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