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研究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建设优良的院风,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处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法学院全体在读研究生(包括留学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为:
(一)扣分;
(二)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三)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并根据《处分办法》进行处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扣分,是指《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比量化细则(评分表)》中的“政治思想及操行条件”的分值进行扣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取消评优资格,是指取消本评选年度参评研究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以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若在上一评选年度所获奖金发放期间内违反此规定,停止发放上一评选年度所获奖学金,若有未发放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停止发放。
第六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纪处分。
给予学生的违纪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无充分证据或者处分依据的,不得给予学生违纪处分。
给予学生的违纪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相适应。
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生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七条 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学生的处分设置十二个月的考验期,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严禁研究生饮酒,所有研究生应当签署《禁酒令》。对饮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饮酒的,一律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二)酒后滋事、妨害他人学习、工作、休息者;酒后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酒后损坏公、私财物者;酒后打架斗殴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并根据《处分办法》进行处分。
第九条 不遵守作息时间,违反作息制度,在学校规定的回寝时间后归宿或在开门时间前出门且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发现1次,扣分0.2分;一学期累计5次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5次以上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并根据《处分办法》进行处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并根据《处分办法》进行处分。
第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宿舍内使用电热水棒、电炉、电磁炉、电茶壶、电饭锅、电炒锅等违禁电器或私拉乱接电线的,发现1次,扣分0.2分;一学期累计3次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3次以上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并根据《处分办法》进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云南民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云南民族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日常宿舍生活秩序的,给与以下处分:
(一)宿舍卫生脏乱,经学校或研究生院检查宿舍后,通报1次卫生不合格宿舍,全体宿舍成员扣分0.1分;一学期累计4次者,宿舍全体成员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二)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宿舍内留宿外人的,发现1次,宿舍全体成员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并根据《处分办法》进行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若本办法有未尽事宜或与《处分办法》有关制度相冲突,以《处分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