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国家安全教育日】一起学习国家安全知识!
发布日期:2025-04-11 作者: 来源:
点击:

国家安全小知识
国家安全教育日
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关于国家安全的小知识你了解多少?
快来学习一下吧!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同时指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五个“既”和“又”即“五对关系”,彰显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辩证方法论。新时代党的国家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由此诞生,并不断丰富和提升。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确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总体国家安全观突出“大安全”理念,强调了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系统思维,既是认识论又是方法论,既强调综合性又注重立体性,既有布局也有方法,其鲜明特征就在于“总体”二字上。“总体”揭示了国家安全含义的全面性、国家安全布局的系统性、国家安全效果的可持续性。《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提出“五个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电话举报:拨打全国统一的举报受理电话:12339
线上举报:登录国家安全部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网站:www.12339.gov.cn
实地举报:前往当地国家安全机关直接进行举报。
国家安全机关为举报人严格保密,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其重要程度给予举报人奖励。对故意捏造、谎报以及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4·15国家安全教育日】一起学习国家安全知识!)
图文来源于:瑞丽市人民法院
编辑: 罗玉、黄朝苏、陆优
初审(校):司润荣
复审(校):滕文标
终审(校):婻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