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晚,博文法治讲坛第63期在云南民族大学雨花校区广智院顺利举行。本期讲坛特邀中国政法大学戴士剑教授担任主讲嘉宾,以“从法律法规变迁谈电子数据的理解与应用”为主题,围绕电子数据与司法制度的深度融合,系统阐释相关理论前沿与实践经验。讲座由侯东亮教授主持,怯帅卫教授、安琪副教授、谢卓君、廖建灵等多位教师应邀担任点评嘉宾,2024级、2025级研究生及本科生代表到场聆听。现场秩序井然,学术氛围浓厚,互动交流热烈。
讲座中,戴士剑教授以我国网络法律体系的演进时间轴为切入点,系统梳理了电子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脉络。从《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的立法背景与规范目标出发,延展至刑法修正案(七)、(九)对网络犯罪条款的完善,再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重要法律的相继出台,清晰呈现出我国电子数据法律规制由“单一打击网络犯罪”向“全流程数据治理”的演进趋势。
结合信息网络技术从互联网1.0时代迈向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变革背景,戴士剑教授进一步指出,电子数据并非单纯的数字信息,而是留存行为人完整操作痕迹的“数字现场”,也是能够通过数据溯源还原案件事实的“沉默现场知情人”,已逐步发展为司法证明体系中的关键证据形态。
在电子数据司法应用专题环节,戴士剑教授结合多起典型案例,具体剖析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逻辑与现实价值。他指出,在侦查环节,电子数据的核心应用路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数据可视化技术,将海量日志、交易记录等转化为直观的行为轨迹图,精准锁定嫌疑人的活动时空及关联人员;二是运用轨迹分析技术,实现对涉案人员行为链条的全流程追溯;三是通过证据交叉验证,将电子数据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有效排除虚假供述。
他以多个典型案例加以说明:在快播案中,服务器缓存形成的电子数据直接佐证了平台对侵权视频的放任态度;在白银案中,通过指纹数据与网络轨迹的联动溯源,成功锁定真凶;在醉驾虚假鉴定案中,则依托鉴定设备生成的电子日志,揭示并否定了伪造的检测结果。
在此基础上,戴士剑教授还介绍了司法大数据在电子证据审查中的实践应用成果,包括“法镜系统”的智能审查功能以及“206工程”对刑事案件电子数据的全流程整合,显著提升了证据审查的效率与精准度。同时,他系统讲解了电子证据收集与提取的实务规范,从手机取证设备、硬盘镜像工具的操作要点,到区块链存证、哈希值校验等技术方法的应用细节,并深入分析了数据加密、物理删除等常见反取证手段的应对策略,强调电子数据合法性是其具备证据能力的核心前提,取证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在点评环节,与谈嘉宾围绕电子数据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展开了多角度讨论。侯东亮教授指出,尽管关于是否进入第七次信息革命尚存分歧,但人工智能技术已深刻影响法律实践,特别是在个人信息保护和犯罪形态演变等领域。怯帅卫教授从技术侦查角度出发,强调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中需妥善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侦查需求,尤其应关注被侦查对象对自身数据被监控状态的不知情问题。安琪教授则指出,辩护律师在电子证据真实性质证中普遍面临取证能力不对等的现实困境,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知亦存在分歧。廖建灵老师强调,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背景下,司法人员仍需保持充分的主观研判能力,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计算机犯罪中“危害性认知”的司法难点,同时关注侦查机关数据提取权力的规范边界。谢卓君老师则围绕技术与法律的交互关系,探讨了电子数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动驾驶责任认定等新兴领域中的证据适用问题。
在互动交流环节,戴士剑教授就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司法大数据应用难点等问题作出回应。他强调信息技术安全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指出推进关键技术国产化替代有助于防范信息风险,同时也客观分析了律师获取信息与侦查权之间的差异,认为未来亟需具备法律与技术交叉背景的复合型人才。他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将重塑部分职业形态,唯有持续学习与主动适应,方能应对快速变化的时代挑战。
本期博文法治讲坛紧扣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应用前沿,戴士剑教授的报告理论深厚、案例翔实,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多位教师的专业点评从不同维度拓展了研讨视角,为深化电子数据与法律交叉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有益启示。
图文:李艺鑫
编辑:李爽
初审(校):柳宇春
复审(校):滕文标
终审(校):婻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