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基建修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的管理,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和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云南民族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建修缮项目分类及管理职责划分
第一条 基建修缮项目是指学校校舍等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装修改造、零星维修等项目。基建修缮项目分为专项修缮项目、零星修缮项目和装修改造项目。专项修缮项目是指修缮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零星修缮项目是指单次单项修缮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装修改造项目是指由项目单位申报立项后按学校决策实 施的项目。
第二条 凡是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项目均按照《云南民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零星修缮项目需按年度编报修缮经费预算,由基建处结合本年度维修工作量确定年度维修投 资,统筹编制下一年度修缮经费预算报学校财务处。零星修缮项目 根据年度维修计划和预计维修规模,按采购管理办法申报立项,原则每三年招标一次确定一家施工单位,按实际需维修和报修情况安排施工单位维修。
第三条 专项维修项目、装修改造项目根据年度预算按项目单独招标实施。
第四条 校园水电气设备设施、强电管网、给排水管网、污水和中水管网、路灯、水池、化粪池的管理和维护、维修,以及教室、办公室等灯具及开关插座、门窗及门窗玻璃、锁具、窗帘、课座椅、卫生间龙头洁具及下水、电梯、热泵等日常维修维保工作由学校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实施。上述相关维修工作,若发生学校单独立项并交付基建处负责实施的项目由基建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基建修缮项目立项前需进行论证,论证工作由相关责任部门(学院)牵头,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论证,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和专家参与。论证内容包含:(1)维修改造的必要性;(2)修缮经费预估并判定类型项目;(3)维修的初步技术方案,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前期设计等。
第六条 基建修缮项目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立项,由基建处牵头,相关学院、部门配合,按程序组织实施。学校明确由学院、部门负责的项目,由各学院、部门组织实施,基建处配合。
第七条 零星修缮项目原则上由各学院、部门提出维修需求报基建处,由基建处拟定维修方案并安排零星修缮施工单位进行维修。零星修缮项目修缮费用预估在 1 千元内的,由基建处修缮科安排维修,并向基建处处务会进行通报;修缮费用预估为 1 千元至 1万元的,由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决定;修缮费用预估为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决定;修缮费用预估 为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由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后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预估费用超过 20 万元的项目属于专项修缮项目,单独立项实施。
第八条 基建处要加强对校园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情况的检查,属于零星修缮范围内的项目,适时安排零星修缮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第九条 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管理制度,确保实际修缮造价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十条 属于应急抢险的项目,由基建处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后及时安排处理,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 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修缮项目、装修改造项目原则上需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概(预)算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及概算由各相关部门参加进行评审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定。20万元以下的项目设计方案及概算由各相关部门评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概(预)算应包含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含设计费、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编制(审核)费、结算审计费、监理费等)。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拦标价核定
第十三条 基建修缮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按编审分离原则实施。未委托有关设计单位进行专门设计的简单项目,由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的部门提供具体的方案。
第十四条 零星修缮项目由基建处结合年度修缮需求计划及学校的零星修缮工作量,合理估算招标服务期限内的修缮内容和工程量,委托造价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
第五章 招投标
第十五条 基建修缮项目施工、设计、监理、造价等招标按照《云南民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基建修缮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入围招标代理机构中选择,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七条 基建修缮项目招标文件的会审,由基建处牵头,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学院)、招标代理公司会审小组进行会审,并按“云南民族大学基建项目招标文件审批表”流程办理审核程序,会审修改完善后的招标文件(纸质版)由参会部门、学院的相关人员签字作为“招标文件审批表”附件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原则上由招标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学校按相关规定安排招标人代表和现场监督人员各 1 人,且不参与评标。
第十九条 校内监督人员按规定进行委派,监督人员须在开标时间半小时前抵达开标现场,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招标过程管理及招标结果审查,评标组织过程中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投标人需提供不围标串标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围标串标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合同由基建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相关部门(学院)及中标单位进行会审,修改完善的合同样本送交学校委托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律顾问的修改意见再次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完善后的最终版本作为附件随工程合同审批表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工程合同完成校内审批后,施工单位按合同最终版本打印装订并签字盖章后送交基建处(要求提交一式八份),由基建处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完成后,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党政办公室各存一份,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零星修缮服务合同每满一年,学校对零星修缮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基建处牵头,学校相关部门参加。考核不达标则终止合同,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七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修缮项目施工由基建处安排专人管理,相关学院、部门安排专人协助。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督促施工方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认真检查验收进场材料设备,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偷工减料等不良现象。委托施工监理的项目,督促监理方严格按照监理规范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水电、卫生、安保等手续。现场代表要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施工场地要设置必要的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清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要严格执行校园管理规定,进场施工人员名册和施工车辆牌号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备。
第二十六条 工程量由使用部门(学院)、基建处确认,审计处负责复核。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变更,执行变更审批权限及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变更签证由现场代表、审计人员、使用部门(学院)、施工单位人员共同确认。重大项目变更必须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议审议决定。委托监理和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实施的项目,监理和造价咨询单位应按程序对变更签证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 对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在覆盖前必须向现场代表提出工程量确认申请,然后会同工程造价审计人员、监理单位代表(如果有监理单位)一同实地复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于危及师生人身安全或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维修内容,基建处要及时安排零星修缮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如因经费不足、材料不到位等原因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零星修缮施工单位要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基建处及时通知保卫部门采取设立安全防范警示等措施。
第三十条 零星修缮项目的管理:
1. 零星修缮项目由修缮科预判会出现或会发生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提交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决定后安排修理。各部门(学院)报修、检查发现必须做的修缮,填写《零星维修报修单》,修缮科、零星修缮施工单位一同踏勘现场,明确维修范围、维修内容、维修时间等,确定修缮方案,由零星维修单位预报维修费用,按费用审批权限报批后实施。
2. 报修单表格为记录报修、踏勘、维修方案、预估费用、工程量签证、验收等信息,结算需提供完整齐全的报修单表格,否则不予结算。
3. 报修单由修缮科两人共同签证确认,审计处对新增单价进行审核,报修部门学院须在表格中确认。
4. 原则上修缮完成后 5 天内进行签证,逾期未签证的由责任方负责。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现场代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申请验收。其中:(1)隐蔽工程要在覆盖前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工作由监理工程师或现场代表组织,基建处、使用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2)专项修缮项目、装修改造项目验收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服务部门、使用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以及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加。(3)单次单项 5 万元以上的零星修缮项目验收由基建处牵头,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服务部门、使用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及零星修缮施工单位参加。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通过验收后,各方参验代表及时在验收证明书上签字确认。对于验收过程发现的施工缺陷,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第九章 工程移交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后,由基建处牵头,施工单位参加,学校监察办公室监督,移交给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登记并暂估入账,按使用功能、职能部门管理责任等及时移交相关使用部门及管理部。给排水(给水、排水、中水、泵房、处理站)等、强电(含高低压配电室)、气、道路、电梯、景观绿化、化粪池、隔油池、垃圾房、太阳能热泵等设备设施及其管网管井交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弱电(网络、通讯)等设备设施及其管网管井交由信息与网络 中心管理。地下室、消防、人防、技防等设备设施及其管网管井交由保卫处管理。各使用学院、部门及管理部门在工程项目移交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相关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制定相关使用管理制度,特殊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由职能部门提出管理方式及经费预算上报学校。
第十章 工程审计结算
第三十六条 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认真审查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计部门在收到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如合同约定有期限,从其约定期限),并出具 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审核说明)。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结算审计报告及结算定案表和合同条款及时支付工程款,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零星修缮施工费用按合同约定办理审计结算手续,按合同约定支付修缮费用。
第三十九条 现场代表应加强审计过程中的对接协调工作,协调解决审计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审计工作。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及移交
第四十条 工程交付使用后,现场代表要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并移交基建档案室。同时要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资料壹式四份,其中两份报送基建档案室,一份报送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一份自留。未报送竣工资料或报送竣工资料不完整,不得办理项目审计结算手续。
第四十一条 基建修缮项目档案资料包括:立项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公布表、招投标文件、招标代理合同、招标过程资料汇编、施工合同、施工图、施工过程资料、付款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验收签到表、验收会议纪要、验收证明书等)、移交使用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工程审计结算资料及审计定案表,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报批手续、会议纪要等。
第十二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二条 工程通过验收后即进入合同保修期,基建处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确保售后服务质量。
第四十三条 对于保修期内由于施工质量缺陷而非使用不当、人为破坏导致的问题,若原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前来处理的,则由基建处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相关费用从原施工单 位质保金中抵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