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事项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信访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以下信访举报事项: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信访举报的渠道
(一)来信来电来访
来信请寄: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月华街2929号云南民族大学雨花校区纪委办公室(邮编:650504)
来访请到:昆明市呈贡区云南民族大学雨花校区弘道A区12楼1208-2办公室
举报电话:0871-65911114
电子邮箱:ynmzdxjwb@ymu.edu.cn
(二)网络举报
登陆全省统一的12388举报网站进行举报(http://yunnan.12388.gov.cn)。请根据被举报人的属地和级别选择省及相应的州(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子网站进行举报。
四、鼓励和提倡实名检举控告
(一)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与署名举报人核实有关信息时,若是冒用、假借他人信息进行举报,或本人否认举报的,则视为匿名举报。
(二)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五、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信访举报的注意事项
(一)请举报人尽可能提供具体的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如:照片、录音、视频等。请勿内容空泛、道听途说、凭空想象,如:“某某是腐败分子,你们一查便知”等。
(二)请勿重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后将按程序依法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请勿再多头、多层重复举报。

(三)不要“贴牌戴帽”举报。为了解决个人利益诉求,将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列为检举控告对象,但反映的问题与被检举控告人不具备关联性、无具体违纪违法内容的信访举报件,俗称“贴牌戴帽信访”,该类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四)不要“以访代诉”。反映的问题属于涉法涉诉问题,应当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五)不要诬告陷害。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七、如何写举报信
举报信的四要素:被举报人、违纪事实、证据材料、举报人信息。
(一)被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现任(曾任)职务、所在地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违纪违法事实:客观真实地描述被举报人的具体违纪违法行为。
(三)证据材料:尽可能提供证据材料、照片或者录音、视频资料和相关证人信息等。
(四)举报人信息:在反映材料中写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
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人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