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管理办法
为加强高等教育实验教学优质资源建设与应用,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现代大学生成长的新特点、信息化时代教育教学的新规律,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核心,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相关专业类急需的实验教学信息化内容为指向,开展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实验教学项目深度融合、拓展实验教学内容广度和深度、延伸实验教学时间和空间、提升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培育省级、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进一步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实践育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规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和校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三条 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和运行机制,拓展实验管理服务平台,优化实践教学体系,在建设模式、管理运行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鲜明特色,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实验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完善,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方面效果较好,教学改革成果丰富。
第四条 构建良好管理运行机制,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可设若干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下设若干实验室;实验教学资源集成整合度好,资源共享度高,使用效果好。
第五条 注重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完善的人员考核、培训体系,建设一支教学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数量满足实验教学需求。
第六条 改善实验教学条件,优化实验教学资源配置,根据实验需求配置数量充足、技术先进、组合优化的仪器设备;加强实验设备的日常维护,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实验室规模、用房面积、设施、环境、安全等符合国家规范。
第七条 优化实验教学体系,以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科学创新为核心,构建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切实符合学生培养需求的实验教学体系。探索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培养人才机制。充分吸收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优质资源,实现专业实验与科学研究、工程实际、社会应用相结合。
第八条 加强各学科专业的交叉融合,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实验内容,适当增加选修实验内容,实验项目类型涵盖演示性、操作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等,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实验内容。
第九条 选用国家级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获奖教材和近三年出版的教材作为实验教学用书,积极组织教师编写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讲义。
第十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申请立项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发表高质量论文,不断开发新实验,在实验教学建设与改革、实验课程建设、实验人才培养和自制改造实验仪器等方面取得一定教学成果。
第十一条 积极进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和项目的建设与开发。坚持能实不虚,虚实结合的原则,特别鼓励在高消耗、高污染、高危险、高成本领域选用和开发虚拟仿真实验,搭建虚拟仿真实验平台,形成系列实验,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提供新的载体。
第十二条 努力提高中心信息化水平,建设信息化实验管理平台和网站,逐步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智能化管理。有专人负责网站建设与维护,网站内容丰富,包括中心介绍、师资队伍、实验安排、实验内容、仪器介绍、实验教材、实验成果、实验课件、实验视频、在线交流与考试等,并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 建立开放共享制度,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实验室开放办法,并面向全校相关专业开放。同时积极承担本科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指导工作,为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
第十四条 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完善师生安全教育体系,配齐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和设备,定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危险品保存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在教育部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认定的分类范围内进行申报;各学院要严格审核申报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内容是否符合教育部文件中的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是否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参照国家级(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评审指标体系,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我校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项目立项及结项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 校级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教务处负责项目申报条件审核,组织专家进行匿名评审,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会议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确定拟立项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名单并公示,公示期满后发文公布立项。
第十八条 对立项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相关学院要确保项目立项后要面向学校开放并提供教学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将对立项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对外联通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管,对不能联通或免费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项目,经整改仍无改进的,取消项目建设资格、停拨或收回项目建设经费。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周期为2年,对立项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相关学院要加大经费投入,持续建设与完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学校遴选建设成效显著的项目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结题验收按照教育部或省教育厅通知要求提交结题验收材料。校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结题验收由教务处组织以匿名评审、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建设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暂缓通过。
第二十二条 已通过验收的中心需向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学校将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情况纳入常规考核和绩效评价,逐步建立按建设绩效进行资助机制,促进已验收的中心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级、省级确定的经费标准和要求,对财政建设补助经费统一管理,并给予适当的配套支持。对中心建设经费按项目分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和虚拟仿真等实验资源建设。鼓励中心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接受捐赠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用于中心发展。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验收通过的中心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教学工作量等方面参照相关文件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采用虚拟仿真实验并取得较好教学效果的课程,在课程改革立项、教改立项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