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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

云南民族大学教学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05-09

云南民族大学教学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深化学分制改革要求,加强顶层设计,有效利用教室和实验室教学资源,充分发挥教室和实验室教学资源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整合资源、分类管理、高效利用、统筹规划、分步建设”的基本原则,统筹公共教室和实验室教学资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优化全校教学资源配置,促进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满足正常教学需要,提升教学资源的管理水平。

第三条 学校所有教室和实验室教学资源实行信息化管理,所有教学资源信息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由学校教学资源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统筹规划协调,教室管理科和实验室管理科分别负责协调日常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章 教学资源的类别

第四条 学校教学资源分为校级管理、校院两级管理和学院管理三种类别。

1.校级管理教学资源主要包括各类公共教室(多媒体教室、普通教室、辅导及讨论教室)、公共计算机教室、公共语音教室、公共综合实训室、教学资源监控中心和网络辅助教学平台。

2.校院两级管理教学资源主要指各学院现有的公共性和基础性教学资源。主要包括形体技能实训室(瑜伽、舞蹈及体操等技能训练室)、公共体育场馆、基础教学实验室、共享实验(实训)室(如茶艺、同声传译、普通物理实验、摄影摄像实验、计算机类共享实验室、虚拟仿真类实验室和大型仪器实验室等)。

3.学院管理教学资源主要指本学院内专用的专业教学实验(实训)室。

 

 

第三章 教学资源开放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学校教学资源开放包括正常教学开放、定期开放和预约开放等形式。

1.正常教学开放。校级管理教学资源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每学期教学计划安排正常开放;校院两级管理教学资源除满足本学院正常教学外,还应根据本学院外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教学计划课程需求,开放进行正常实验教学;学院管理教学资源除满足本学院正常教学外,还应根据自身条件,采取定期开放、预约开放等形式对师生开放。

2.定期开放。校级管理教学资源除满足正常教学外,通过固定和网上申请等形式开放使用;校院两级管理和学院管理的教学资源除满足学校正常教学外,还应根据自身条件,定期对师生开放,公布开放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两个半天)。

3.预约开放。学校教学资源除满足正常教学和定期开放外,还应利用现有的教室、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开放共享,为师生提供课外教学和学习条件。学生可结合自己的专业特点、兴趣爱好、学习状况等自主选择实验和技能训练内容,在教师指导下预约时间自主开展相应实验和技能训练活动等。

第六条 学校教学资源开放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每学期正常开课教学内容;

2.计划内教学实验项目的开放:学生根据自身的学习状况,在计划安排的时间之外补做或加做被列入教学计划内的部分必做或选做教学实验项目。

3.开放性实验项目选修的开放: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选修指导教师开设的开放性实验项目。

 4.学生自带实验项目的开放:学生结合已获批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科研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结合社团活动内容、个人的兴趣爱好等,在实验室中自主完成实验内容。

5.竞赛训练的开放:学生在实验室开展与各类学科竞赛有关的实验实践活动。

6.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向校内外开放,做到资源共享。

第七条 全校教室和实验室教学资源应进系统、上平台,做到管理信息化、规范化、集成化和智能化,在全校范围内开放共享。学校建立教学资源开放预约与综合管理系统,作为教学资源开放的统一窗口,提供教学资源开放信息发布、网上申请、网上预约、网上审批、数据统计等功能,全校师生可通过系统申请或预约时间,经审核通过后,在申请或预约时间开展实验研究和技能训练,保证全校教学资源使用的公开、简便和高效服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学校教学资源开放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校团委和后勤服务集团等共同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院教学资源的开放管理工作由分管院领导直接负责,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级管理教学资源日常开关门、清洁卫生等服务工作由学校后勤服务集团物管负责;教学设备日常维护维修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由学校招聘专门公司负责,维护维修经费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专项经费支出。在满足正常教学前提下,按学校财务有关程序审批后可开展一定的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校院两级管理教学资源面向全校相关专业教学开放,在满足所在学院正常教学的前提下,相关学院可采取网上申报和审批的方式申请使用;校院两级管理教学资源由所在学院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学校教学资源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协调使用;教学设备日常维护维修由学校、学院的教学设备维护维修专项经费中支出;部分教学资源的管理可按委托管理或外包服务管理方式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在满足正常教学前提下,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后,可开展一定的有偿服务,凡对外开放或租借的场馆设施等,经学校批准后可通过招标外包等形式管理,但相关经费须缴纳至学校财务账户。

第十二条 学院管理教学资源主要面向本学院专业教学开放,满足本学院正常教学需要,其排课、选课等教学任务安排应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由所属学院安排专人管理,并负责日常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管理的实验(实训)室教学资源应根据参与开放的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安排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做好实验指导、仪器设备、材料等实验准备工作,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并向学生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实验(实训)室的师生,应认真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方案并报实验室审批,遵照实验室安全准入相关制度,在申请或约定时间按时参加实验。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实验资格。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资源和实验室管理中心工作由教室管理科和实验室管理科两部分工作组成,其主要职责:

1.统筹全校教室和实验室等教学资源的布局和管理;

2.制定(修订)教室和实验室等教学资源的开放共享等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制定教室和实验室等教学资源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审核学院专业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规划;

4.负责组织教学资源管理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5.负责组织检查和协调全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实验教学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工作;

7.负责组织校级统一管理教学资源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包括申请审批、协调使用和安全检查等);实验(实训)室基础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及实验教学设备档案、设备管理技术人员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工作;

8.负责协调校院两级管理教学资源的共享使用工作;

9.指导和协调学院专业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工作;

10.对教学资源(教室和实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和效益评估。

第十七条 学院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本学院的专业实验(实训)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等);

2.负责安排本学院实验(实训)室承担的教学工作(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监控等);

3.负责制定本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做好使用实验(实训)室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5.负责本学院实验(实训)室使用的绩效评估等工作;

6.负责本学院实验(实训)室基础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及实验教学设备档案和管理人员档案的管理;本学院实验(实训)室所有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

7.完成每学期本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工作总结及报备。

第六章 教学资源开放的激励与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教室和实验室教学资源开放共享工作可折算为教学工作量;学院应将教学资源开放的相关工作纳入实验(实训)室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学生开放性实验学时可折算为素养教育课学分;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科研训练、课程设计、学科竞赛和毕业设计等实践创新环节取得的成果(包括发表研究论文、获得专利、在各类竞赛中获奖等)可计入学籍档案,并可在毕业时获得“实践创新成绩单”。

第二十条 为促进学校实验室教学资源开放共享,实验室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所必要的条件建设,可以实验室建设项目形式申请学校教学设备建设专项经费资助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年度预算中设立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可用于实验室教学资源开放所产生的低耗品、试剂、资料文印等开支。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重视实验室教学资源的开放共享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实验室教学资源开放力度,为实践创新人才培养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定期组织对实验室教学资源的开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实验室人员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为做好学校教室和实验室教学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实验室教学资源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雨花校区现有教学资源统计表


 

附件:

  雨花校区现有教学资源统计表

序号

名称

数量

备注

1

公共教室

(多媒体教室、普通教室、辅导及讨论教室)

383


2

计算机室

43


3

语音室

37


4

体育场馆

85


5

实验(实训)室

508


合计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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