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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

云南民族大学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05-09

云南民族大学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实训)室包括学校各学院、各部门为教学、科研进行试验的场所。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所属学院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落实分级负责制,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实训)室、实验人员四级管理责任体系,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单位要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范。各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实验(实训)室性质、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实验(实训)室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由教务处、安全保卫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相关学院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实验(实训)室的安全检查、监督指导、整改落实和信息共享工作。

第六条 成立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组,由分管教学和安全保卫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安全保卫处、科技处、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同时由学院成立相应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小组。

第七条 本科教学实验(实训)室、科研实验(实训)室、研究生实验(实训)室实行部门归口管理,负责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及规章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申报与使用管理和实验(实训)室废弃物处理,实验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评估,每学期对实验(实训)室进行联合安全检查。

第八条 各学院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室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落实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及安全工作计划,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队伍,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条 各学院分管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条 各学院应至少设置一名正式教职工为专(兼)职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员(简称“安全员”),负责协助本单位具体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实验(实训)室人员(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实验(实训)室安全相关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本实验(实训)室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实训)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本实验(实训)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组织开展本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安全与环保教育和业务培训;负责本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报告、警示,组织落实隐患整改,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实验(实训)室内务管理、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学校建立并实施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各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的特点,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积极落实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未通过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培训及考试平台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实训)室学习、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各学院应面向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各学院及实验(实训)室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加强实验(实训)室废弃物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应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实验(实训)室管理处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各学院应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并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十八条 水电安全管理。(一)实验(实训)室内应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二)实验(实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三)计算机、电热器、饮水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四)化学类实验(实训)室一般不得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确需使用明火电炉须经所在学院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五)严禁利用实验(实训)室电源对电动车电瓶充电。(六)实验(实训)室应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须配置相应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二)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实训)室,必须在特定环境下进行实验,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实训)室,必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实验。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内务管理。(一)实验(实训)室须落实安全责任人,于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责任信息牌,做到责任到人、台案到人、仪器到人。(二)实验(实训)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及时清理实验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保持室内环境整齐清洁。(三)实验(实训)室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四)实验(实训)室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实训)室钥匙(门禁)管理,严格设置门禁权限,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五)实验(实训)室严禁吸烟、烹饪、进食,不得在实验(实训)室内留宿和开展娱乐活动等非实验性活动。(六)实验人员应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实训)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各学院须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事故所在学院应积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实训)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一)各学院须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督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二)各学院应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三)安全工作组对科研实验(实训)室和教学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督查,被检查的学院须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学校将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实验(实训)室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对于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实验(实训)室,将暂停此实验(实训)室的相关实验活动。实验(实训)室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安全保卫处、科技处、教务处及时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积极进行防范和协调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重大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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