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实训)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实验(实训)室是进行实验(实训)教学,培养学生科学实验(实训)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进行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实训)、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不断总结经验,开创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新局面,根据人才培养的建设需要,加大投资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优秀示范实验(实训)室。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是反映学校教学质量、科研能力与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校院两级要加强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学生服务的思想,钻研业务,提高水平,履行岗位职责,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必须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实训)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方能运行。
第六条 强化实验(实训)室管理,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对实验(实训)室的工作进行科学的管理,要努力做好实验(实训)室的行政、经济和技术管理工作;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协调发展。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行政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是涉及到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产业、基建、经费、物资、设备、人员队伍等多方面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要从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出发,制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办出特色。要适当扩大实验(实训)室的现有规模,提高设备配置档次。实验(实训)室建设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互配套,协调发展,试行开放共享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一章 实验(实训)室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要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和各专业教学计划承担实验(实训)教学和部分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任务,完善实验(实训)指导书、实验(实训)教材等配套材料,制定实验(实训)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配备方案,合理安排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组织实验(实训)教学研讨,深化实验(实训)教学改革,保证实验(实训)教学顺利进行。
第九条 实验(实训)教师及其实验(实训)指导人员,必须认真备课,做好课前的仪器设备与实验(实训)材料等各种准备工作。对于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试做,首次上岗指导实验(实训)的教师要试讲、试做。要督促检查学生实验(实训)提纲及有关理论章节的预习工作,向学生讲明实验(实训)规则,并照章办事,保证实验(实训)课秩序。
第十条 积极组织制定并实施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需要,加强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实训)教学研究。实验(实训)室要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改革实验(实训)教学方法,开设新的实验(实训)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积极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实训)室。注重教书育人,通过实验(实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实验(实训)技能,切实安排好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的科研任务,保障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在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以及进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努力将技术优势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以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修理等确保实验(实训)教学正常开展,保证实验(实训)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实训)结果的可靠性。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积极开展实验(实训)装置、实验(实训)教具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经常检查设备物品的管理状况,保证帐、物、卡相符。
第十五条 利用现有的实验(实训)设备,大力进行科学研究,承担国家、省各级科研课题,开发各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十六条 建立实验(实训)室的基本原则:
1.符合学校整体建设规划。
2.有利于开展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实训)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
3.开放共享,体现“规模效益”,实验(实训)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教学实验(实训)室不予重复建设。
4.符合学科发展需要,有利于形成特色。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的规划,学科(专业)设置情况,科研和生产任务的需要和教育部对实验(实训)室评估的要求,正式建制的实验(实训)室,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建立实验(实训)室的基本原则。
2.有较好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实验(实训)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基础课、技术(专业)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学实验(实训)室,原则上学校统一建设,不重复设置实验(实训)内容相同的公共课教学实验(实训)室。
3.有符合实验(实训)教学或实验(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场地面积满足实验(实训)教学要求。
4.具有与完成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设备和常规仪器设备。
5.有相应的专业理论技术人员队伍及其合理的职称、学历结构,在岗定编专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符合定编要求,有合格的实验(实训)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技术人员。
6.具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实验(实训)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实验(实训)室的审批程序:
1.由各学院提出建立实验(实训)室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填写《云南民族大学新建实验(实训)室申报书》,经学院审核后交教务处审批。
2.申请采购需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论证等相关流程。
3.论证通过的项目由教务处统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由各项目申报学院将《云南民族大学新建实验(实训室)申报书》、《云南民族大学采购项目论证意见书》、《云南民族大学采购申报表》及校长办公会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等交国有资产处,由国有资产处组织招标,申报学院组织建设。建设工作完成,由国有资产处组织专家验收,确认达到建设规划目标的,列入正式实验(实训)室建制。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的撤消与合并,由学院提出报告,经实验(实训)室主管部门会同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由学校发文确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实训)室的调整、撤消,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和发展,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和长远规划。环境设施、实验(实训)用房、大型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应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之中,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设备购置费,实验(实训)运行费、设备维修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全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改造,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要考虑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重视实验(实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培养计划,以适应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讲究效益。要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新增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根据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分析论证后,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购置计划。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通过校企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实训)室,也可同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设对外开放的实验(实训)室。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体制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各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承担任务不同,可设置不同管理层次的实验(实训)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校实验(实训)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主管实验(实训)室工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学院分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领导为组员。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视实验(实训)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副主任和实验室管理员。实验(实训)室主任负责实验(实训)室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实验(实训)教学软硬件建设和实验(实训)教学过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完善实验(实训)室管理的具体办法。
2.组织修订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和实验(实训)教学计划。
3.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法、考试或考核、评估等工作。
4.调研实验(实训)教学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处理意见。
5.督促检查各实验(实训)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6.组织并参与编制实验(实训)室建设的发展规划,审核新建和撤销实验(实训)室的报告。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和实验(实训)教学计划编制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分配教学仪器设备经费,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7.做好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负责实验(实训)教学维持费的审定和分配工作。
8.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实训)室管理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上报工作,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帐、卡、物是否相符。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对实验(实训)室建设、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实验(实训)开出情况、实验(实训)人员变动情况等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进行实时记录,定期统计、综合分析、按时上报,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健全本室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以及其它有关管理条例、规章制度等。定期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绩效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实验(实训)室必须做好实验(实训)室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高温、高压、有毒、有害、噪声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加强监测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执行环保法规,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要科学管理,防止浪费,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的房屋、设备、人员等资源是为完成学校的实验(实训)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实训)和技术开发任务而配置的,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关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发生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保证实验(实训)室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定期召开全校实验(实训)室工作会议,总结实验(实训)室工作情况,交流实验(实训)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经验,提高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 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确保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各类人员除了明确自己的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外,必须注意刻苦钻研业务,积极主动争取完成更高一级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实训)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学院实验(实训)室主任,由学院聘任或任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实验(实训)室主任(含兼职)须认真履行“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规定,全面负责实验(实训)室的教学、科研工作,负责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实验(实训)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实训)室队伍。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学院对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十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职级晋升,根据实验(实训)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检查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各项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