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提高我校研究生教学水平,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学校、培养单位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下达课程教学任务书、编排公共课课程表、检查教学质量、组织课程考试及成绩管理。各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研究生公共课开课单位负责公共课教学的具体实施;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公共课开课单位的职责是:安排任课教师、编制课程表、落实教材、检查教学质量、安排课程考核、负责阅卷、保管试卷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安排。研究生课程分学位课和选修课两类。学位课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可以不参加本类课程的学习与考试而改修其他课程)、第一外国语、专业理论课和专业课。选修课包括第二外国语、学术论文撰写技巧和与研究方向有关的课程。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应在更高层次上反应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最新进展,而不是本科生课程内容的简单重复。
第五条 课程选用的教材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学校鼓励任课教师选用具有先进水平的同类外文教材。
第六条 各课程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1、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2、开课对象;3、课程目标;4、主要章节内容提要; 5、教材及主要参考书;6、授课周学时、总学时、课程学分;7、选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
教学计划应包括:1、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2、开课时间;3、教学方式、考核方式和考试安排;4、成绩评定与构成比例;5、教学进度; 6、授课周学时、总学时;7、课程学分;8、可容纳修课学生数。
课程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监督贯彻执行。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中规定的学时数均为课堂授课学时,考试占用学时不计入其中。课堂授课方式由任课教师灵活掌握,包括课堂讲授、讨论、课堂答疑和相关实验等。不得以学生课堂下查资料、课堂下社会调查等方式来代替课堂学时,不允许擅自减少课堂学时数。若教师需要变更学时,需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 任课教师资格与职责
第八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聘任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德高尚,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身体健康,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工作;
(二)长期从事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第九条 任课教师职责:
(一)认真制定授课计划。任课教师在接受具体授课任务后,须在开课前三个月提交教学大纲,未提交者不能上讲台授课;
(二)按计划完成授课任务。任课教师在提交教学大纲后,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开课,或中途停止授课等,须提前二周向有关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说明理由,同时提出合适的授课代理人或调整授课计划,报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酌情解决。任课教师不得无故停课,无故拖延开课时间,以及随意更改教学计划;
(三)除公共外语课任课教师外,其它课程的任课教师负责所授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考试的命题、主考、评卷等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时间、地点、内容等;
(四)任课教师应做到教书育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要严格要求,并负责维护好所授课程教学的纪律与秩序。特别对学习困难较大或学习不够努力的研究生,要加强辅导和教育;对于少数表现很差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提出处理意见,由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按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办理;
(五)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要理论联系实际,有足够的宽广度和纵深度,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和前瞻性,体现研究生课程的特点和水平;要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的教学方法,积极探讨和解答疑难问题。
第四章 教学组织
第十条 研究生院依据培养方案的安排于每学期第8周前将下学期教学任务以“课程教学任务书”形式下达有关培养单位;培养单位落实教学任务后在每学期第12周前将回执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课须合班开课。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公共课的编排,培养单位根据培养方案和公共课课程表,负责编制下一学期课程表。培养单位须在16周以前完成所有课表的编排工作,并将课程表(含电子版)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于每学期第18周以前公布下一学期的课程表,课程表一经公布,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任课教师将调整后的课表及时通知到选课学生。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认真落实课程教学计划任务,课程计划任务经培养单位及研究生院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以保证研究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顺利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工作阶段。对因故不能按培养方案开课、或需要更改开课时间、或需增开培养方案以外课程的,开课单位须于开课前一学期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课程计划变更申请审批表》,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停开、缓开或增开,但总学时、学分应与培养方案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课程表安排准时开出所任课程,并在开课两周内将本门课程的教学计划交所在培养单位。每位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最多只能开设两门不同的研究生课程。
第五章 课程考核和考场纪律
第十五条 根据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可采取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的考查,是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的成绩。试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份量,研究生课堂考试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0分钟,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
第十六条 全校公共课的命题由课程承担单位主管领导统一安排,且必须有相近难度的A、B卷。专业课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和学位点负责人商量指定任课教师命题,试题须严格保密、妥善保管,因泄题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负全部责任。研究生课程的考试试卷均用A3纸单面打印,试卷封面采用研究生院统一封面。每份试卷在左上角装订成册。
第十七条 期末考试应提前安排好考场,并提前通知全体考生。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教师进行监考。各培养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巡考,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监考教师及时更换,并在考试结束后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缓考和补考:
(一)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专业课由各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公共课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参加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登记;
(二) 研究生所学课程考试或考核不及格或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合格,成绩按合格计。补考仍不合格者,该门课程重修;
(三)缓考和补考均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同门课期末考试,不单独命题。如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学位点负责人同意,缓考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与本人有关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军官证等。考试必须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考试期间不得交头接耳,不得互换资料,不得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等。考生在考试期间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以计时为由开启通讯工具,更不能接听手机。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整理好答题纸,连同试卷交给监考老师,不得延误。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要严格认真,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严格按照《云南民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进行处理,做好作弊证据的收集和保管,认真填写《云南民族大学考场情况记录单》,在考试结束后报考试组织单位和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以百分制登记,所有课程均以60分为合格,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评定应当反映研究生学习情况的差异和对该课程的实际掌握情况,平时成绩也应以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之间的比例反映在总成绩中。
第二十二条 所有课程必须在考试结束后7天之内将学生答卷、研究生成绩登记表交研究生秘书登记和备案;公共学位课的学生答卷、研究生成绩登记表由课程承担单位统一收起后自行保管,汇总后的成绩单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备案。全校公共课成绩由研究生院汇总、审核加盖公章后发到各培养单位。大型作业或小论文、读书报告等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报成绩单,逾期无效。跨培养单位选修的课程成绩单,由开课培养单位送选课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各一份。
第二十三条 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发,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若确属判卷有误,任课教师应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更改手续并签字。所有成绩单,一般不得有涂改,如有改动,在规定时间内由改动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不能直接查阅试卷,研究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研究生如对评定的成绩有疑问,可向所在培养单位反映,由相关工作人员复查后答复。
第二十五条 免修:
(一)公共英语的免修按照《云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免修公共英语的试行办法》执行;
(二)研究生在入学前已在本校修习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培养计划要求者,在该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可申请免修(附成绩单原件,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培养单位教学秘书核实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可免修,并将旁听成绩记入本人学习成绩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由任课教师留存,一份由培养单位存档,一份由研究生院存档。研究生课程的考题、答卷由各开课单位负责保管,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三年,以备检查与调用。研究生成绩属教学档案材料,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不得直接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研究生成绩证明。
第二十七条 第四学期由各培养单位将打印好的成绩单一式三份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加盖公章,并由各培养单位下发给学生本人作为就业和升学使用。如需外文成绩单需由本人提前向培养单位申请,批准后一并打印下发。
第七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应到课堂检查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开设情况。研究生院做好开学第一周开课率和到课率的记载,查明未能按时开课的原因,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每学期应做好全过程的教学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因患病、出差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变更上课地点的,应填写《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申请审批表》,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实行。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须及时将有关变动信息通知到学生。未经批准随意调、停课的,按教学事故处理。若遇其它突发性事件,由研究生院或报校领导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条 教师因调停课所缺课时,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在课前或课后补足,因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如运动会等)而停课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须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二周以内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二周以上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请假、缺课时间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但可在下一学期重修该门课程并参加考试。擅自不参加考试、考查或考试、考查作弊者,所修课程一律无效,并按重修处理。考试作弊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各培养单位和课程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培养单位研究生办公室应不定期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主管领导应不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单位研究生课程进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领导和研究生院工作人员,将不定期检查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各培养单位应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充分考虑,努力改进。各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每学期必须到其它培养单位听4学时,以做到相互监督和相互学习。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院在各培养单位自我评估和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和不同类型的课程评估。抽查和评估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有关培养单位,以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第九章 校外修课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因学科发展需要而我校又未开设的课程或因个人培养计划需到校外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前往外校学习。相关课程修完后,将试卷及由主管部门认证的成绩证明交我校相关培养单位管理,成绩予以承认。在校外修课期间,其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或导师或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七条 鼓励研究生参加全国性的暑期学习班学习,通过考试取得的成绩可计入学分。
第三十八条 外单位代培生、旁听生和其他进修人员选修研究生课程需经开课单位和研究生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修读有关课程,其成绩统一由研究生院提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