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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关于加强和完善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23 浏览次数:

教学质量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学校的生命线和永恒主题。不断开展有效的、形式多样的教学质量监控活动,对于帮助教师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规范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据《云南民族学院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质量的实施意见》(院发【2002】216号),对我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提出如下办法。

一、加强和完善各级领导听课制度

建立和完善领导听课制度,既有利于各级领导深入基层、深入课堂了解教学状况,又能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教学质量,营造一个全校各级领导都关心教学、重视教学、支持教学、尊重教师、严格教学管理的良好氛围,形成造就“教学名师”、建设“精品课程”的激励机制。为此,学校制定了《关于改进云南民族学院教风和学风的若干意见》(院发【1995】19号)文件,建立了我校的听课制度。现根据校风建设和教学改革的需要,对听课制度作如下新的规定:

1、听课应达到的最少学时(按每学期计):校级领导6学时;分管教学校领导8学时;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党政领导6学时;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8学时;校级教学督导团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学时;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2、校领导及职能部门领导可以根据联系的学院(部)、班级,每学期开学后向学院(部)索取课程表,并到教务处领取《听课记录表》,于学期结束三周之前将前《听课记录表》交到教务处教学督导团办公室。各学院(部)的《听课记录表》自行保管。

3、各院(部)要认真组织本院(部)的教师有计划地听课,并开展观摩教学活动,通过听课了解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4、为了落实各级领导听课制度,学校将定期公布听课情况,并将听课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校风建设、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完善教学督导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促进教学信息反馈,保证教学正常运行,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制度。校级督导由学校督导团组织进行;院(部)级督导由各学院(部)自行组织。根据《云南民族大学教学工作督导条例》,校教学督导团的主要职责为:

1、教学检查。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检查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如:备课、上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考查、指导实验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施情况。

2、教学管理情况检查。检查全校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情况,如《学分制实施方案及管理条例》、《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则》等教学管理文件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各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

3、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的有关咨询、论证工作,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4、调查了解各教学单位教风、学风及师德建设情况,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抓好校风建设。

5、通过听课和课后指导,密切与教师的联系,不断提高授课质量。对于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应进行针对性的连续听课,找出症结,帮助和指导改进。

6、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三、完善学生评教制度

教学活动是学生与教师的双边活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运转,一方面要发挥职能部门和教师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应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1、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价结果于每学期停课前一周内一式两份上报组织人事部、教务处。

2、建立学生信息员制度,吸收学生参与教学管理工作。

按学院(部),每个年级设立一个学生信息员岗,定期向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反馈有关教学活动、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学院(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制度

为了全面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应加强各学院(部)对本单位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1、学院(部)评价应根据《云南民族大学听课记录表》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科学、公正的评价办法与指标。

2、学院(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包括学院(部)领导评价、学院(部)教学督导组评价),每学期末按时报教务处,与学生评价结果汇总,并及时将汇总结果进行分析、讨论,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五、健全三级教学工作评估体系

1、学校主要负责迎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水平评估以及其它相关评估。

2、学校对学院(部)的专业、课程、教风、学风等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新建学院在建院一年后进行评估。

3、完善和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研究及教学质量保证监控中的作用。教研室应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并对本教研室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对新教师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对学科建设和课程设置提出建议,对教师教学和考试全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开展示范教学活动。学院(部)对其所属教研室、实验室进行评估考核,每年一次。

4、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总结表彰和奖励。

六、建立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为保证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学校建立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1、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机构的组成:

主 任: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

副主任: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校教学督导团副团长。

成 员:校纪监审领导、教务处有关人员、督导团成员。

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相关科室的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2、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的职责:

(1)负责全校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2)负责院(部)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搜集与汇总;

(3)迎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各种评价和验收工作;

(4)负责对院(部)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

(5)收集学生信息员的反馈资料;

(6)编印教学信息等。

七、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按照《云南民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事故。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