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育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人才培养 -> 本科教育 -> 正文

云南民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8-03-23 浏览次数:

云南民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教学督导是现代教学管理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之一。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教学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教学督导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教学督导组织的体制

(一) 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

(二) 学校成立“云南民族大学教学督导团”,对全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教学督导团对学校和分管教学的校领导负责。督导团一般由10-15人组成,设正团长一名、副团长两名,下设校教学督导团办公室,负责教学督导团日常事务。

(三) 学院成立“学院教学督导组”,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组对本学院和分管教学院领导负责。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不少于5人。

(四) 督导团、督导组成员称“教学督导员”。

第二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 校教学督导员及院教学督导组负责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三) 从事过教学或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

(四) 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五) 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办法

(一) 学校教学督导员由校长聘任,聘期为三年,合格者可以续聘。

(二) 学院教学督导员由院长聘任,聘期为三年,合格者可以续聘。学院教学督导员名单报校教学督导团备案。

(三) 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学院有权解聘。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 学校教学督导员职责

1、对全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

2、深入课堂、实验室、实习基地等教学一线检查、督导。

3、根据学校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4、参与教育改革项目的调研、论证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

5、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员会议,汇集、分析、研究反映上来的各种信息,形成书面报告,提供给督导团负责人。

6、每学期最后一周内,分析整理本学期教学检查情况并将书面“工作总结”交校教学督导团办公室。

(二) 学院督导员职责

学院督导员由各学院按以下要求在学院督导办法或条例中自行规定。

1、教学督导应以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为基本目标。

2、教学督导应以教学秩序、学期计划执行情况、课堂教学、课后辅导及作业批改、考试秩序等为基本内容,其中重点是课堂教学、实践教学。

第五条 教学督导方法

(一) 学校教学督导团督导方法

1、对学院教学督导组进行指导、督查。

2、对各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采取听(听课、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的反映)、看(查看教学条件和管理软件)、查(抽查教案、学生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评(对教学条件、状态、效果进行评价)等方法,客观地掌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境是否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是否严谨、规范,是否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

3、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将督导员提供的内容材料汇集整理,形成教学督导简报。

4、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到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负责人。

5、教学督导员以个人分工联系的学院为主,可以是个人单独开展活动,也可以是集体开展活动。

(二) 学院教学督导方法

1、检查本学院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采取听(听课、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的反映)、看(查看教学条件和管理软件)、查(抽查教案、学生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评(对教学条件、状态、效果进行评价)等方法,客观地掌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境是否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是否严谨、规范,是否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

2、根据学院的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3、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向学院负责人汇报教学工作状况,提出建议和措施。

4、及时将对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等督查意见反馈给被督导教师。

5、由学院规定的其它方法。

第六条 要求

(一)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有关督导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教学督导条例或办法。

(二)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并配合教学督导员的工作,为他们的督导工作提供方便。

(三)教学督导组织应按照全面督导、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学院工作重点制订督导计划,开展工作。

(四)教学督导员要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熟悉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教学规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等有关教学文件,开展督导工作。督导员在开展工作时应配戴督导证件。

(五)校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时数应不低于40学时,并根据学校需要开展专项活动;学院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次数应不低于18学时。

第七条 督导经费

(一)校教学督导员活动给予一定的津贴,督导团经费由学校承担。

(二)学院(部)督导组经费从各学院的教学业务费中单列开支。

第八条 修订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