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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18-03-23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实现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推进我校学分制改革,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实现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学校决定在本科生中试行导师制。为规范导师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一、本科生导师制的宗旨

本科生导师制是指在教师和学生双向选择的前提下,由专业水平高、品德兼优的教师担任本科生的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学习、品德、生活以及心理进行个别指导的一种教学制度。

本科生导师制的宗旨是由导师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本科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及早了解专业方向、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学习,为培养创新人才打下基础。同时通过导师制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成就感和事业心,提高教师的思想业务素质,促进教学相长,优化师资队伍。

二、本科生导师的工作职责

导师工作的重点是通过学业指导,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发展情况,因材施教,充分利用各种教学场合和教育机会,从学生全面发展的角度对学生施行全过程的教育与指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指导:指导学生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情况、发展动态、社会需求,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兴趣、爱好,指导学生制订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并对学生选课、学习进程安排、发展方向选择、学习方法等进行指导,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引导学生对本专业产生极高的兴趣。

2、学术引导:引导学生开展读书活动、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的科研素养、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文献和信息检索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参与导师的科研课题研究,指导学生撰写读书报告、课程论文,鼓励学生参与各类竞赛活动,并为有志继续深造的学生提供方向指导。

3、职业规划: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和规划,帮助学生正确定位、调整心态,提高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为择业做好思想准备。

4、品德培养:导师要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风范影响和教育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

导师要经常约谈指导学生,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本科生导师的任职条件及聘任办法

1、本科生导师应当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无教学考评不良记录,作风正派,严于律己,能尊重、热爱、关心学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并能保证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

2、本科生导师一般要求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各学院按照本科生导师聘任条件确定并聘任导师,向学生公布导师名单。

4、学生和导师双向选择。学生可依据个人意愿、学习兴趣和发展方向选择导师,导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学生。

5、本科生导师原则上一聘三年,须保持相对稳定,从新生入学直到三年级结束,原则上不得更换。

6、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学生数不超过20人。

四、本科生导师的管理与考核办法

1、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为副组长,专业负责人及教研室主任等为成员的本科生导师制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导师的聘任、考核和管理工作。

2、本科生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学院教师考核、评选优秀教师、先进个人的重要指标。对不合格的导师要及时更换。

3、学院、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导师工作总结交流会,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学生满意的导师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导师比例,学院为10%,学校为5%。

4、学校对本科生导师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每学期指导1名学生补贴80元。

5、所指导学生受到学业警示及学校违纪处分者,扣发导师工作津贴(以人次计算)。受到表彰的学院优秀导师者,给予200元奖励;学校优秀导师,给予400元奖励。

五、本实施条例从2010级起在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