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全院师生员工凡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均应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和丢失。如因责任事故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一律实行赔偿制度,除视情节轻重、认识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责令赔偿损失。
三、实验室对因教学或科研需要的师生临时借用的实验器材,必须按一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借用手续,到时应及时收回,如发生丢失损坏,按规定赔偿。
四、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属责任事故应予赔偿。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不按规定要求操作者;
(二)非工作需要或未经许可擅自移动、使用、拆卸仪器设备,将仪器设备挪作他用者;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用仪器设备者;
(四)在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人员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人员指导者;
(五)保管不善、玩忽职守者;
(六)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者。
五、赔偿办法: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其损失价值应视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一)对单价500元以下,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般要按原价赔偿;
(二)对于单价5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如下:损坏丢失零配件,未造成仪器设备报废者,只赔偿零配件费用;
(三)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复费和材料费;
(四)设备损坏,经修理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者,除赔偿修理费外,加收原价的5%的损失费;
(五)因不负责而丢失器材者,按原价赔偿;
(六)损坏器材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无法修复正常使用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一般按原价的20%赔偿。
六、损失处理的审批权,凡单价在5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处理,并报实验室管理科备案;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经实验室主任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交实验室管理科复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七、实验室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吸取教训,要写出仪器丢失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管理科进行处理;对材料、低质易耗品的损坏、丢失,应及时进行登记,查明原因和责任,定期上报处理。
八、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损坏仪器设备不报的,责任在指导教师;教师和实验员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的,责任在实验室主任。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国有资产保管员有权向上级甚至越级上报,对于隐瞒事故的当事人或责任人及有关人员应加重处罚。
九、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事故责任,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十、赔偿费由负责审批部门根据确认的赔偿金额登记及本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若本人经济确实困难,且认识较好,有改正表现,可申请缓期偿付或适当减少赔偿金,但须经所在学院(实验实训中心)同意,由实验室管理科批准后方可减、缓偿付。
十一、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学院在学院(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追缴。如经过一再督促教育,仍无故拖延不缴者,校财务部门可采取适当行政措施(如教职工按比例从工资总金额中逐月扣除,学生拒付者不办理毕业手续)。偿还执行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
十二、损坏、丢失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赔偿费,统一交财务处作为设备维修经费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