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学院和部门落实党风廉政
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
(云民大办〔2014〕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各学院和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学院、部门、研究院(所)、后产公司、附属中学、附属小学。
第三条 学院、部门的主体责任是指学院、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做到管事、管人与管党风廉政建设相一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主体责任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学院、部门应当健全维护师生利益的工作机制。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坚决纠正“四风”,不断改进学院院风教风学风和部门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出境、办公用房、职务消费、兼职等问题,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行为。
第六条 学院、部门应当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完善学院、部门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学院、部门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推行学院、部门公开事项清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 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完善二级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抓好科学理论武装、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与部门处务会制度,严肃党内生活,切实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完善干部管理制度。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率先垂范,以上带下。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八条 落实学院、部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学院、部门党组织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部门处务会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各项工作任务。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改革发展两手抓两促进,做到党风廉政与事业发展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每半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一次,每年向校党委和校纪委报告落实情况,每年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少于二次。
第九条 落实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学院、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学院、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对涉及学院、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集会议做专题研究。学院党委书记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落实学院、部门班子成员责任。班子成员向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并监督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分管科室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现分管科室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提醒并纠正。
第十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工作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和请示制度。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学院、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五)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三条 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谁分管的领域、学院和部门出问题谁负责。坚决执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涉嫌违纪违法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