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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章程

编辑: 发布时间:2018-04-25 点击:

云南民族大学章程


 

 

云南民族大学是一所培养各民族高级专门人才的综合性大学,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省属重点大学。其前身为云南民族学院,创建于19518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民族高等院校之一,20034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云南民族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云南民族大学,中文简称“云南民大,英文名称Yunnan Minzu University,英文缩写YMU

学校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

学校网址:http://www.ymu.edu.cn

学校实行一校两区办学,拥有莲华校区、雨花校区。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增设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办学目标,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四项基本职能,大力培养各民族高素质专门人才。

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适当拓展继续教育,支持适度开展附属基础教育和学前教育。

学校突出民族性、边疆性、国际性的特色,立足云南,面向全国,辐射东南亚、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办学。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为抓手,努力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学校,努力建成高水平民族大学。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民族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制度。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发挥学院在管理中的作用。

学校实行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实行ABC三级目录管理,A级目录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B级目录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C级目录须经学校职能部门处务会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报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校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崇尚学术精神,反对学术腐败。

第九条  各民族师生相互尊重彼此的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语言文字,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繁荣。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国家民委将加强对云南民族大学的宏观指导,对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设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云南省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云南民族大学的领导,继续将云南民族大学作为云南省重点建设的大学加强建设。

第十二条  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发展原则,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一)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

(三)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监督学校履行本章程,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 基本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是办学的根本任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一)保持适度的全日制本科生规模,逐步提高研究生和留学生比例。

(二)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学历教育。

(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重点发展以民族学、社会学等为代表的学科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招生。

(一)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三)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学生招生比例,使少数民族在校生比例不低于70%。逐步招齐全国各民族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教学实验室与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开展协同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学形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优质资源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办学,引进和联合培养高端智力人才,开展留学生教育,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学位授予办法,依法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智库建设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果转移和决策咨询,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断改进科学技术评价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作、多技术集成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边疆繁荣稳定、民族团结发展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对口帮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积极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充分发挥自身特色,搭建民族文化传承平台,挖掘、保护、弘扬各民族多样性的优秀文化。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的治理结构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云南民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云南民族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不断提升党员素质,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一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须有一半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涉及重大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参会方可举行。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研究的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校长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云南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云南民族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中国共产党云南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门机关合署办公。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资深教授担任,一般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的下属单位可以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学校设置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云南省政府、国家民委等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政策法规和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研究机构。研究机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学院的治理结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或教研室以及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五十五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自主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本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和监督本学院行政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实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分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职权。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校以学生为本。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拥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相互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促进民族团结;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对学生的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学生参加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各种合法、有益的学生团体和组织。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救济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明确学生申诉程序,受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学习、培训等无学籍的其他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八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九条    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和高端人才引进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五)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形成创新性科研成果;

(六)依法按时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积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拥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九)可以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依照法律法规获得相应困难救济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相互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促进民族团结;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为教职工从事学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保障教职工享有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和奖励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明确教职工申诉程序,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基金。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以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八十二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财务信息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学校注重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不断提高后勤保障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社会监督体系,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学校依托第三方社会组织评价学校的办学质量。

第八十七条    校友是学校联系社会的重要渠道。学校的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士,在学校接受培训3个月以上的受教育者,以及经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校友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

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云南民族大学校友会。该会是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校友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会成立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或联络机构。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进行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校友捐赠。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徽主要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四个回纹元素和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旗图案由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组成。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歌是《梦想开花的地方》。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专门起草组起草、校内外公开听取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云南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等程序。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修订程序依据九十四条之规定进行。

第九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负责本章程的解释和监督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5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