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云民大办〔2014〕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工作,严肃考试纪律,规范成绩管理,培养良好的教风、学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立云南民族大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各级各类考试的领导和监督工作;巡视检查考试各环节并处理考试突发事件。
第三条 各学院(部)设立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部)的各类考试,做好本学院(部)师生的考前宣传、教育工作及考试各环节的检查、落实工作。
第三章 考试资格审核
第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考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提前三天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部)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申请及学院(部)签署的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1、学生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2、规定的作业、实验等三分之一未完成的;
3、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
各学院(部)应在学生接近“两个三分之一”前,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以示警告。
第四章 试卷、阅卷要求
第六条 各学院(部)抓好教师命题工作,命题要根据教学大纲,试题应有较大覆盖面,力求题意准确,难易适当,语言文字规范,并同时制定出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挂牌教学、同级使用同一教材的课程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七条 试卷应拟制 A、B 两套,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由学院(部)择一使用,使用试题库考试的课程,由教务处从题库中抽取试题。
第八条 认真执行统一标准,评分应公正合理,不徇私情,不随意加分和扣分,一般情况下学生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九条 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指重点,不得泄露考题, 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追究处理。
第五章 考试管理
第十条 试卷应附教研室意见并由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提前三周送教务处综合科印制。综合科在验收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承接制卷。
第十一条 试卷原稿不符合印制要求的,综合科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印制试卷要有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制现场,试卷废页必须彻底销毁,避免泄密。
第十三条 试卷提前三天由教学秘书亲自来领取,并对试卷印制质量进行认真检查、核实试卷份数,并签收。
第十四条 各级考试领导小组在每次考试前要进行工作研究和部署,落实做好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各学院要召开全院教师大会和学生大会,做好考前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作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按考试安排要求提前10 分钟到场;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开考前务必清场并告知学生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范围界定;应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特别要填写清楚应考人数、实考人数、缺考者的学号和姓名、回收试卷份数及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者的学号、姓名、情节。有违规作弊情况的考场,监考人员应要求违规作弊者在考场情况登记表相应栏内签字,并及时收取违规作弊者的相关材料(违规作弊者的检查、违规作弊的证据、试卷),待考试结束,连同考场情况登记表、所在学院领导意见一起交巡考人员。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各学院(部)领导要在本学院(部)督查值班,班主任必须到考场,检查本班学生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由学校考试领导小组、教务处组成巡视组巡察考场,检查学院领导及监考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履行职责,作好巡视记录。所有监考、巡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巡考标识,未佩带标识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应于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报送学生所在学院,并同时报试卷分析,无故不按时报送者,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成绩需认真填写在考试成绩登记表上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中的成绩管理子系统,成绩登记表上涂改之处须加盖填表人私章或签字。
第十九条 成绩登记表由学院统一上报教务处,上报后,成绩不得更改,确因有误需要更改的,须有阅卷教师书面情况说明,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报教务处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条 期末总评成绩由学院通知学生,阅卷教师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若对成绩有疑义,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复查申请,由学院与阅卷教师所在部门协商复查,学生不得无理纠缠和威胁阅卷教师,一经发现,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批改过的学生试卷一律由学院自行保管,待学生毕业五年后方可销毁。
第六章 考场纪律
第二十二条 坚持单人单座,每间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携带学生证等能证明其学生身份的有关证件,按指定位置入座,考生入座后应将证件置于桌上供监考人员核对。
第二十四条 凡在考试结束前离开考场者,不准再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有权调换考生座位,对不服从调换者,监考人员有权终止其考试。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考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有迟到、擅离岗位等失职行为。
第七章 考试事故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事故:
1、主考(学院、部领导)及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位的;
2、考场安排冲突,贻误学生按时考试的;
3、监考人员监考时,看书、看报或做其它事情的;
4、监考期间擅离岗位的。
第二十七条 考试事故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认定为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考试作弊者按《云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作弊学生若指责、辱骂、殴打监考人员、考场工作人员,扰乱考场秩序,按《云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云南民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校发〔2005〕31号)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