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云民大发〔2013〕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现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按照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按照《云南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 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所)和研究生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政治、业务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不受学习年限限制。
第七条 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入学但在短期内能够治愈的,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所)和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提出入学申请后,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经复查合格后的学生方能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所)办理注册手续,凡需交费的研究生,交费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要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按时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九条 研究生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遵照并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按培养方案和计划要求进行课程学习,完成各项培养环节。
第十条 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寒暑假离校返校必须遵守学校关于放假日期的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以上医院证明。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时,须提出申请,两周以内学院(所)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两周以上,一月以内由学院(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一月以上二月以下由主管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二个月的,应当按休学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席,或请假期满未办理销假者,均作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在外从事兼职等活动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实行考勤考评制。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导师和所在学院(所)负责,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研究生院;学期末学生对任课教师教学质量和导师指导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允许正常补考。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按学校规定给予处分。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关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学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严重扰乱正常秩序者。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因专业调整,或指导教师调动以及其它特殊原因,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必须转学、转专业者,由所在学院(所)提出报告,学院(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一般不受理博士研究生转专业申请。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的,还需经我校与另一转入或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应予退学的;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经学校医院或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校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导师和学院(所)审查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学年。
第十九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本人所购买的医疗保险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向校医院提交县以上的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经导师、学院(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或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和违纪违法行为负责。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制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而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未获准延期,或虽获准延期,但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
(四)在科学研究工作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情况严重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七)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不合格,经重考仍未合格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导师、学院(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予以退学。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研究生,退学后即取消其学籍,均不得申请复学。
退学的研究生,学满一年以上且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经统一入学考试录取的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攻读博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4~6年;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的标准学制为3年,全日制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一般不超过4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具体以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并符合《云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弹性学制实施办法》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要求,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可提前毕业并获得学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若不能在标准学年内毕业,必须提前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学院(所)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其休学时间或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复学后可相应延长在校学习年限。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相应奖励。奖项设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省级奖学金、挪威国王奖学金、伍达观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按照学校相关评奖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云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违纪处理决定的送达及研究生的申述程序按《云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云南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学院(所)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鉴定内容必须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如政治思想品德、学习、科研能力、健康情况等,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允许本人申诉或保留不同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考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即可颁发毕业证书;研究生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考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外语考试及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方可同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硕士研究生因学位外语不及格或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待学位外语考试合格后,补发学位证书,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半年后,可再进行一次答辩申请,通过者可补发学位证书;博士生两年内可补行答辩。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后,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手续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人事档案及户口关系转回生源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规定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肄业、结业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暂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不负责安排就业,并将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就业。毕业研究生必须履行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合同另有规定外,一律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云南民族大学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