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云南民族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编辑: 发布时间:2024-04-15 点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加快推进学分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教高〔20149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招生就业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上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时间内,由校医院安排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校医院提出处理意见,招生就业处审核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第一周持县及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校医院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若下一年级无相应专业,学校可视情况报教育厅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或不服从调整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各年级学生应按时返校,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1、注册前,学生应到学校财务处交清学费,持学生证及交费清单到学院注册。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2、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履行注册手续或无故延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申请批准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间,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待注册后生效。贷款批准后仍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

第六条  本、专科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规定为准,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提前毕业时间最多为一年,延长修业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提前毕业、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均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期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应申请复学,否则按退学处理。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获得学分,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所得学分、绩点由学院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及学籍卡,归入学生学籍档案。跨学期课程,一般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第十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的每学期课程,都要在该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期中考由教师随堂进行,期末考查的课程,期中要考试。考试或考查课程要列入培养计划,不得随意变动,若需变动须经教务处同意。

考试有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和实践考核等方式,但以闭卷考试为主,具体要根据学科特点掌握。对毕业论文(设计)或科研训练要妥善安排,重视提高质量。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考试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期中考成绩占15%,平时成绩占15%

 

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A

A-

B+

B

B-

C+

C

C-

D

D-

F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百分制

90-100

85-89

82-84

78-81

75-77

71-74

66-70

62-65

60-61

补考

及格

59

59以下

课程学分绩点=绩点×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十二条  对学生德育的考核,主要通过学年及毕业鉴定,以写评语的方式进行,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的情况以及德育课的考核成绩、军训中的表现等。学年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要有文字材料,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并归档。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当有正当理由事先向本学院申请,学院领导批准后可缓考,并送教务处备案。每学期缓考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三门,公共教育课原则上不允许缓考。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1、擅自缺考的;

2、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资格审核,按《云南民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执行。

第四章  重修、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第一周(具体时间以校历为准),补考合格者成绩以学分绩点1.0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补考成绩第二周报教务处。补考仍不合格或未参加补考的应重修。重修由本人申请,经承担课程的学院同意。重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但应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七条  军训、实验课、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合格的应重修。

第十八条  选修课不合格的,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应重修或改选。

第十九条  凡学生成绩优异,可申请免修某些必修课(两课、体育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除外)。学生申请免修,须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与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参加考试。申请免修课程的考试一般与同届学生的课程考试同时进行。通过免修课程考试,成绩达85分以上(含85分)的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免修需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即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免修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一门,上一学期所有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5分的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要结合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病或生理缺陷需免修体育课者,应凭校医院证明办理免修手续,免修须经所在学院和体育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一学年中所获学分数低于20学分的(一学年中应修学分数低于20学分的除外);

2、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等),修业期本科学生超过其标准修业年限二年,专科学生超过其标准修业年限一年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办复学手续或经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9、按照《云南民族大学学生学业警示办法》规定对受过学校学业警示的又达到警示条件的(即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的)。

按上述规定作出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并附上必要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从批准之日起取消其在校生待遇。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诉,若未提出申诉的,必须在两周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取消学籍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患精神病等行为能力障碍之疾病(含意外致残而不能继续学习)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由原所在学院负责清退离校,拒不离校者,请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配合原所在学院为其办理离校手续,限期清退离校。

第二十五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云南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符合《云南民族大学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之规定者,可申请转专业。

2、学生入学后因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学校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高等学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学院、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转专业按《云南民族大学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生本人与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发函通知转出学校,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转学,经转出学校同意,由学生本人与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学的手续,应按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处于休学期间的;

6、申请提前毕业的;

7、本科三年级及以上,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8、应予退学的;

9、无正当理由的;

10、学校认为不宜转专业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有关证明,因病申请休学的,应附上学校指定医院及校医院证明,经院长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原则上不得提前复学。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第一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应专业,学校可视情况报教育厅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学生若不服从调整,按退学处理。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要求复学的学生,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4、学生自愿应征入伍的,退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复学。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生考勤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课堂讨论、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自然班考勤由班长负责,每周向院办公室报告,由院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教学班的考勤由任课教师指定一名课代表负责,每周向任课教师报告。班长或课代表应如实报告学生出勤情况。

3、学生请假应当写请假条(病假附校医院或医院证明;事假写明真实原因,或附有关证明),三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学院批准;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院长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一个月以上经学生处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德、智、体全面鉴定。具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修业期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云南民族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需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标准修业年限在三年及以上的本、专科学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2、本科生在二年级下学期期末,三年制专科生在一年级下学期期末,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院长签署意见同意的,报教务处复核备案。

3、已备案的学生,必须与同一专业上一年级毕业班学生同时进行毕业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准予提前毕业。本科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4、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无法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长修业期:

1、需延长修业期的学生(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一年级没有相应专业的除外),应在标准修业年限毕业学年的上学期,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所在学院审核,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复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修业期,延期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延期后的修业年限,本科生不得超过其标准修业年限二年,专科生不得超过其标准修业年限一年。

2、延期修业的学生与同一专业下一年级的毕业生同时进行毕业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准予毕业。本科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3、延期修业的学生,延期修业期间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因户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等信息有误的,由学生本人向公安机关依法更正,学校根据有效证明更正相关信息,否则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按期完成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工作。提前或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其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按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2010级及其以后的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